中国在唐中期以前的都市都是按国家一定的规划作为政治、军事中心而建设的。当然,都市作为 经济的诸机能的中枢,也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其机能所集中体现的市场状态却在汉唐之间 长达千年之久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改变。然而,随着唐中期以后工商业的发达和农村经济的进展,正 如加藤繁、宫崎市定所指出的那样,传统的国家统制市场的制度实质上趋于崩溃,市场交易以及市 场的开启时间、设置场所、组织上的法律诸规定已多成为空文,各级市场和工商区域的自由开设, 由此而产生的地域组织化和分化现象,广大农村地区也出现了无数的村市、镇市、港市的群生现象 ①。但是,过去的研究大多是从那个时代市场的建立、市场制度的崩溃等方面予以论证的②。而有 关唐代市场实态的研究大多未出概说之域。唐代前期的坊市体制出于国家对商业的统制,或与社会 全体的关系究竟是怎样一种存在,其在国家以及社会中具有什么样的作用等政治、经济上的关联问 题,或唐中期以后由于市场制度的崩溃所带来的市场面貌的变化,以及其变化以后的市场实态等诸 问题,还有很多方面没有得到充分的论析。具体来说,根据本文的考察而明确的唐代均田制与市场 体制的关系是怎样的,市场体制在物价统制及庶民生活的维持、救济上发挥了什么作用等等。从某 种意义上说,有关唐国家的商业统制及其变迁问题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论证。如果能将这个问题 给予具体的解释清楚的话,唐中期以来工商业的发达和农村经济进展的全体相貌就会得到清晰的展 现。一、唐代三级市场的交易体制及其作用唐代前期,京师及各州、县市场实施三级市场制度。三 级市场的交易体制,亦可称之为商业活动的坊市体制。京师的市受太府寺直辖,其长官为一名从六 品上的市令,其属吏有丞、录事、佐、府、史、典事、掌固、师等,由此构成市署。州、县的市由 地方政府管理,其机构大致与京师相同,但稍为简略。市署令、丞的职责,《新唐书》卷四九《百 官志》三载:“掌财货交易、度量器物,辨其真伪轻重。”两京以外的各地方都市的市署官吏的职 责,《唐会要》卷八六《职员令》载: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内交易、禁察非伪,通判市事。 丞一人,掌判市事。佐一人,史一人,师三人,掌分行检察。州、县市,各令准此。由此可知,当 时中央及地方的都市市场构造和行政组织密切关联,由市署官吏实施严格的市场管理。唐代京师、 州治、县治等,作为国家的政治、行政、军事上的统治据点,都市的商业活动受到设的。商品交易 限于市内,商品的价格由市署统一审查决定,质量的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重要的商品,如奴婢、 牛马等,必须持有公验,作成券后方可交易。从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河郡都督府价格文书所揭示的 情况来看,在审查决定商品的价格,以及质量的品评等,地方市场的运营方法是与京师一样的②。 此外,边境地区及少数民族或和外国人交易的市场禁约则更为严厉,金、银、铁、珠宝以及诸多纺 织品,均禁止私人交易③。市场的开启和关闭也有严格、细密的时限规定。至景龙元年(707年 ),每天正午击鼓开市,日没前七刻击钲下令市场散会④,与诸坊门同时关闭⑤。夜间市门关闭后 ,任何人若未持特别许可证均禁止出入⑥。地方上的市场,必须设立在州治或县治所在地,商品交 易的集配和离散的时限,均同京市⑦。两京和地方上的各州、县等坊市“垣篱”,如有擅越者,将 受到严厉的处罚⑧。上述那种三级市场的交易体制,是唐朝前期的国家商业统制体制。这种坊市体 制同唐前期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和传统的抑商政策互为连动,强调发挥维持当时政治体制的作用。坊 市制商业对应了唐政府为实行均田制的必要性。均田制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国家直接控制劳动力。 均田制下的农民因为负担过重,诸多农民不得不放弃土地,而经营商业是其谋生的重要途径之一。 由此也就意味着国家必须对商业采取严格的控制,确保对流通领域的统制,以达到维护封建生产关 系的目的。然而,在前近代中国的商业领域,往往将所获得的商业利润转向土地,由此加剧土地兼 并。坊市制市场体系的特征就是由国家来对商业进行严格的统制,也具有抑制土地兼并的意义。对 奴婢、牛马与其他商品的交换给予限制的状况,充分证明了这种意图的存在。国家统制商业活动及 遏制土地兼并,从根本上可以说是确保均田制度,强化统治。甚至表现在商业税收上①,唐代前期 国家的意图是通过商税征收来限制商业活动的规模,使商业屈服于官僚体制,由此保证国家对土地 及劳动力的控制。因此,唐代前期的商税课征,其财政上的直接意义不大。而唐代中叶以后,政府 处理商税的立足点在于扩大财政收入,因此其经济意义占主导地位。应该指出的是,坊市制商业对 国家的经济机能的实现,起到了推进作用。国家统制下的商业活动是为维持都市中的消费生活而存 在的。唐代前期持有设置“市”的资格的都市,首先是政治统治的中心,在都市人口中,由于非生 产性人口所占比例很大,其构成庞大的消费阶层。都市人口的大多数(作为支付手段)通过市场的 中介购买农产品及手工业产品。当然,都市中也存在为数不少的手工业劳动者,但唐代重要的手工 业生产几乎完全控制在官府的手中。手工业者同商贾一样,属于贱民,其社会身份地位比均田农民 还低②。各种工匠以自己的产品从市场换取生产资料,而维持简单的再生产。手工业产品和农产品 的交换形成了都市、国家为了安定物价帮助穷困者,及时解救濒于危难百姓等,也进行了一些积极 的经济扶助活动。这种所谓“平准”、“常平”的经济活动,通过商业手段加以推行,坊市制在其 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益于国家经济机能的实现。我们还应该看到,坊市制的市场体系在唐代前 期促进了国家的经济繁荣富强。商业对于盛唐社会的形成,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大唐帝国的鼎盛 时期,社会秩序安定,物质生活富饶,水陆交通便利③。商业网络遍布全国④,商业活动的范围及 其规模都已远超前代。即以两京为例,根据1961、1963年的两次考古发掘调查来看,长安 东、西两市已经形成了较大的交易市场。东市,南北约长1000米,东西长924米,市内街道 宽度约及30米;西市,比东市略大,南北长1030米,东西长927米,而街道宽度为16米 ⑤。根据史料记载,长安的东市占有两坊之地,四周宽长各为六百步,并且“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 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结集”⑥。而西市是外国商人云集之处,其繁华程度绝不比东市逊 色⑦。史料与遗址发掘的互为验证,充分展现了大唐帝国首都的商业市场的规模之大和繁华景象实 态。此外,东都洛阳的南市也是“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四壁有四百余店,货贿山积”⑧。不仅 两京如此,各种地方市场上,诸如常州的布,益州的半臂锦,梓州的小练,河南府的生施,陕州的 纥,北庭的面等等,凡此都说明了盛唐时期商业流通市场的发达及繁荣⑨。二、唐代国家商业体制 的崩溃及新动向坊市制市场在唐代前期总体上适应了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生产力水平 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局限性日趋突出。如前揭唐令“诸非州县之处,不得置市”,就显见 不合时宜。唐代一县之地,少则方圆数十里,大者占地百里以上。散居于如此广阔地域的各类人口 ,只能以县治为市,在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的时期,尚可维持。但随着工商业和农村经济的不断扩 大和深入,就必然会使供需矛盾日趋尖锐起来。都市住民同样对坊市制市场感到局促和不满。都市 经济的扩展,居住人口的增加,各阶层特别是封建上层对消费要求的增长,促使人们与市场的联系 不断加深,越来越使人们感到难以忍受这种体制。商业本身的发展,也必然突破坊市制。开、天之 际,商业的高度繁荣,使得传统的坊市制度已经完全无法对应。商人追逐利润的本性,以及生产的 扩大和人口的增加,为商人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活动舞台。所有这些企图突破坊市制商业格局的潜 在、显在要求,都直接、间接地反映了公元八世纪前后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出现的崭新变换。作为唐 前期基本经济制度的均田制,在开、天之际已经名存实亡,土地兼并、民不土著的现象,已经发展 到高度政治危机的程度。755年,终于爆发了安史之乱,整个社会经历了一次剧烈的震荡。事变 之后,唐代的政治和经济都出现了新的格局。780年,朝廷颁布两税法令,正式宣告了均田制的 结束。在改变了的经济结构中,市场机能的演变也是势所必然。两税法实行初期,赋税规定要以货 币缴纳,农民必须把粮食绢帛换成货币才能完税,就更加造成农产品的商品化,刺激了农村经济的 商业化的发展。张绫机①,应该认为是民间颇具规模的手工业作坊。独立手工业者受雇于人进行生 产的情况②,也是应当重视的迹象。某些商品作物的特产品化,如歙州祁门县的大规模茶叶生产③ ,已完全具备了商品生产的性质。从商业市场中所活跃的商人组织“行”的情况来分析,也可看到 其背后的商品经济的进展。所谓长安东市220行,洛阳南市120行,这种形式的专业经营,如 果没有相当规模的手工业专业生产的支持,是难以存续的。上述考察可知,唐代已经存在完全的商 品生产和大规模手工业专业化的生产,农村经济的商品经济化导致地域性的乃至全国性的市场圈的 形成,崭新面貌的商业流通市场的活跃,不断促成自给自足的旧生产方式的解体。唐中叶以后,朝 廷的财政困难也促使理财官员们的眼光注意到了商业利润。这时期,国家对于商业的态度,开始有 了实质性的改变。一年间数百万缗的盐利收入,已使朝廷认识到商业性收入是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 源泉。传统的“重农抑商”的旗帜虽然未被抛弃,但新的做法却是希冀通过有效有序的商业管理来 利用商业,经济上的考虑逐渐上升到了第一位。从刚性到柔性这种理念与做法上的改变,客观上导 致以市场为媒介的商业流通向更大规模发展。当时的食盐销售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食盐是民生必需品,自开元初期实行盐铁专卖以后,政府就控制了盐业生产,但在销售上却依靠商人的自由经营。大历时期,刘晏确立了盐法,“国家榷盐,粜于商人;商人纳榷,粜于百姓”,商人卖盐,即使百姓没有现钱,用米谷杂物等交换,也能成交;某些场合甚至还可以赊购;穷乡僻壤,甚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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