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举报权,是指公民对违法犯罪的人和事,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积极引导和鼓励 公民行使举报权,对于惩治腐败,推动廉政建设,教育公务人员奉公守法,震慑和预防违法犯罪的 发生,以及密切党群关系,增强人们同各种消极现象作斗争的勇气和决心,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 用。 一、实现公民举报权的社会基础和法律保障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 就彻底改变了剥削阶级国家广大劳动人民同少数统治者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对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宪法第二条),则清楚地表明我国的国家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能是人民的“公仆”。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行使举报权,是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权利的重要组成部 分。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法制、法规和各种秩序尚未完善, 政府机关往往难以避免发生各种腐败现象。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就负有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 争的责任。可见,公民行使举报权,是一项光荣的义务。因此,在社会生活当中,向有关机关检举 、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有着牢固的社会基础,也早已成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为了确保公民举报权的实现,国家历来重视这方面的法制建设。1954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1982年新宪法第四十一条又 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 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控告或者 检举的权利。”此外,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还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公 民行使举报权,不得借机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严禁对公民的揭发检举进行打击报复。对上述行为 ,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为公民行使举报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公民行使举报权的基本原则 公民行使举报权作为加强社会监督,打击违法犯罪的一种 有效手段,应当遵循这样一些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即公民行使举报权,不得以侵害他人的 合法权益为前提。严禁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借机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对此,轻者要给以党纪政 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举报机关要把举报人的错告 、误告和检举失实,同前者区分开来。因为违法犯罪,尤其是贪污、受贿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查证难,事情不易暴露,群众举报难免出现情况不准或不符。据抽查,举报不实约占举报案件的17.5%。但只要不是有意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仍应得到保护,对举报部分真实的,就支持一部分。对其 所提供的错误情况,举报机关应向举报人做细致的解释、教育工作,要鼓励和保护公民的举报热情 。(二)保密原则。为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使举报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各级机关必须严格遵守 保密原则,即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严禁将举报案情、举报人姓名向被举 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密。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后果的,要严惩重罚有关当 事人。(三)方便自愿原则。举报工作的开展,靠的是党的政策的深入民心,靠的是群众的觉悟和 自愿。因此应当遵循方便、自愿的原则。所谓方便是指举报机构的设置要方便群众。在这方面,最 高人民检察院曾专门发出通知,要求有条件的检察机关都要建立举报中心(站)。另外,国家监察 部、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公安部,也相继设立了公开的举报电话。这些都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举报。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公民行使举报权,不得受到任何人的干扰、胁迫或限制。包括公民可以自愿地 选择是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还是当面举报,自愿地选择是署真名举报,还是化名、匿名举报。 对此,举报机关都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处理。(四)奖励与社会监督原则。公民举报线索凡经查证 属实,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是刑事制裁的,举报机关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 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奖励的目的,在于激发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以及表明 国家对正义行为的支持。举报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包括举报人有权向接受举报的机构查询自 己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举报机关应当负责作出答复,以做到案案有结果,件件有着落。更主要的 是,举报机关要主动适时地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除化名匿名无法通知外)。还可以通过多 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有重大影响、有结果的案件。这样的信息反馈,是深入取信于民的关键。 三 、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公民行使举报权,显示出巨大的政治生命力,震慑一大批违法犯 罪分子走上坦白自首之路,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但是,还应当看到,将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发展成为举报制度,还需要不断的摸索经验,完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打击报复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举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挫伤了公民举报的热情,侵害了 举报人人身民主权利,把矛头指向肃贪倡廉建设。尽管国家法律对此行为早己作出严格规定,但打 击报复现象却禁而不止。举报人惨遭杀害的案例屡有报道。报复的手段,有表现为公开的非法暴力 ,更多的则是披着合法外衣的阴谋勾当。为此建议:第一,进一步严肃举报机构的办案纪律。举报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对自己所从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明职业道德和纪律,切实为举报人 做好保密工作。对于“知情者”的泄密行为,一旦查证这只“黑手”,必须坚决斩断。一方面要严 惩报复行凶者,另一方面,对泄密者也决不能姑息养奸,要从重处罚。第二,对于那些实行厂长、 经理负责制的企事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这些单位负责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监 督约束机制,以保证他们正确地行使职权。总之,只有保护措施有力,才能使举报工作常举不衰。 (二)举报机构人员少,经费不足,困难重重。目前,各举报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员少,素质 较一般,加之交通工具,通讯等设备简陋,难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尤其是经费问题,因我国现在 的财政是“分灶吃饭”,仅靠临时性拨款维持,不仅自己的任务完不成,对举报人的奖励制度也将 成为一句空话。对此,应着重提高各级领导人员的认识水平,要从惩治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 和改革开放大业能否成功的高度去认识设立举报机构的重大意义。各级领导应当在资金、交通工具 及设备上采取优先照顾的原则,并尽量挑选一些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的人员充实到 举报机关。关于经费问题,国家一方面应当拨出专款专用。另一方面,各级举报机关应主动与同级 财政部门协商,落实有关款项。笔者还建议可以进行募捐,包括接受公民和一些企业社会团体的捐 赠。因为腐败现象已引起人们的深恶痛绝,对其彻底根治有赖于全体人民的群策群力,以募捐的款 ,主要用来奖励那些举报有功人员,完善举报机构的设施,这样做人民群从能够接受,也将增强他 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三)匿名举报多,但举报情况大都属实。当前群众举报中,匿名举报占有较大的比例,约占举报线索的33%。据抽查,不少匿名举报是知情人,举报情况也比较真实,属实和基本属实的约占60 % ,匿名举报不实的,大都属于错告、误告。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民主生活 不健全,群众害怕打击报复。问题是公民匿名举报存在很多弊端,首先是成案率低,仅占匿名举报案件总数的0.9%。因为是匿名,有些证据或线索难以同举报人进一步核实,国家为此花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 其次是难以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再次是无法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为解决上述问题, 一方面还需要广泛开展举报工作的宣传,使广大公民树立起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正义感和责任感, 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舆论力量、道德观念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另一方面要在严惩打击 报复者的同时,各级举报机关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保密措施。试论公民的举报权@张岩$公安部 警犬技术学校!辽宁沈阳110034公民;;举报权;;建议本文论述了公民行使举报权的社会基础和法律保障,阐明了公民行使举报权的基本原则 ,对当前举报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益的建议。管国家法律对此行为早己作出严格规定,但打击报 复现象却禁而不止。举报人惨遭杀害的案例屡有报道。报复的手段,有表现为公开的非法暴力,更 多的则是披着合法外衣的阴谋勾当。为此建议:第一,进一步严肃举报机构的办案纪律。举报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要提高对自己所从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明职业道德和纪律,切实为举报人做好 保密工作。对于“知情者”的泄密行为,一旦查证这只“黑手”,必须坚决斩断。一方面要严惩报 复行凶者,另一方面,对泄密者也决不能姑息养奸,要从重处罚。第二,对于那些实行厂长、经理 负责制的企事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这些单位负责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约 束机制,以保证他们正确地行使职权。总之,只有保护措施有力,才能使举报工作常举不衰。(二 )举报机构人员少,经费不足,困难重重。目前,各举报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人员少,素质较一 般,加之交通工具,通讯等设备简陋,难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尤其是经费问题,因我国现在的财 政是“分灶吃饭”,仅靠临时性拨款维持,不仅自己的任务完不成,对举报人的奖励制度也将成为 一句空话。对此,应着重提高各级领导人员的认识水平,要从惩治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改 革开放大业能否成功的高度去认识设立举报机构的重大意义。各级领导应当在资金、交通工具及设 备上采取优先照顾的原则,并尽量挑选一些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热情高的人员充实到举报 机关。关于经费问题,国家一方面应当拨出专款专用。另一方面,各级举报机关应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落实有关款项。笔者还建议可以进行募捐,包括接受公民和一些企业社会团体的捐赠。因为腐败现象已引起人们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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