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9日,联 合国开始在墨西哥梅里达市召开为期3天的高级别政治会议,将《公约》公开给各国签署。120 多个国家的领导人、部长和高级代表出席会议,负责法律事务的联合国副秘书长汉斯·科雷尔在开 幕式上宣读了安南秘书长的致词。安南在致词中说,腐败是全球的公害,它破坏经济运行、削弱民 主和法制、扰乱社会秩序、毁坏公共信誉并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更加猖獗肆虐,腐败尤其使发 展中国家的人民遭受苦难,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终身储蓄被腐败夺走,变得更加贫穷。安南表示,各 国签署《反腐败公约》将是人类同腐败作斗争的一个巨大胜利,联合国已决定将每年的12月9日 定为“联合国反腐败日”。安南呼吁,所有国家尽早签署和批准《反腐败公约》,并表示联合国将 与各国政府及社会团体加强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展开同腐败的斗争。2003年12月10日,曾 全程参与《公约》谈判和拟订工作的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至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 签署了该《公约》。《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腐败法律文 件,是一个加强反腐败斗争的纲领性文件。它不但在国际社会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 更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是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法律基石,对各国 加强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高反腐败成效、促进国际反腐败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促进我国 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制定预防腐败措施是反腐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反腐败公约》首先构建了一整套腐败犯罪的预防体系。其第二章“
预防措施”就包括预防性反腐败 政策和做法、预防性反腐败机构、公共部门的预防措施、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 管理、公共报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私营部门的预防措施、社会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 预防洗钱的措施。明确腐败犯罪行为是惩治腐败犯罪的前提,《反腐败公约》首次以联合国公约的 形式对腐败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明确界定犯罪的腐败行为包括: 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 似方式侵占财产、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私营部门内的侵吞 财产,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窝赃,妨害司法。《反腐败公约》在明确规定腐败犯罪行为的基础上 ,全面建立了惩罚腐败犯罪的刑事司法程序,其中包括:起诉、审判和制裁,冻结、扣押和没收, 保护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保护举报人,腐败行为的后果,损害赔偿,专职机关与执法机关的合 作,国家机关之间的合作,国家机关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国际合作打击反腐败犯罪是《反 腐败公约》的重点,其第四章“
国际合作”要求各缔约国在腐败刑事案件中相互合作,并在适当而 且符合本国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与腐败有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调查和诉讼中相互协助。 同时,具体而全面地规定了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司法协助、刑事诉讼的移交、联合侦查、特殊 侦查手段等诸多具体制度。追回被腐败分子转移到国外的财产是反腐败的难点之一,《反腐败公约 》创造性地架构了腐败犯罪资产追回机制。其第五章“资产的追回”规定了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 转移、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机制、资产的返还和处分、双边 和多边协定和安排等一系列具体机制。《公约》还建立了反腐败工作的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制度, 具体对有关反腐败人员的培训和有关腐败方面的资料的收集、交流和分析作出了规定。根据《反腐 败公约》第68条的规定,该《公约》应当自第3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之 日后第90天起生效。许多国家在签字后还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履行批准程序,才能正式加入《公 约》。至今为止虽然已有100多个国家签署了《公约》,但已经批准《公约》的还只有一个国家 。因此,目前尚未达到第68条规定的条件,《公约》还没有生效。尽管如此,《反腐败公约》已 在国际合作反腐败斗争中显示出了巨大的威力,通过中美合作,将潜逃到美国的贪官余振东缉拿归 案就是一个成功的实例。《反腐败公约》总结了世界各国反腐败的成功经验,是国际社会长期反腐 败斗争的智慧结晶,处处闪烁着追求廉政、反对腐败的思想光芒。《公约》所设立的整套反腐败制 度不仅颇具新颖性,而且切中腐败犯罪的要害,对预防与打击腐败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面仅择其要试举数例:(一)建立腐败案件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腐败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隐 秘型的犯罪,通常又没有直接的受害人,加上痕迹物证极少,因而查处十分困难。特别是贿赂等犯 罪,犯罪行为往往“一对一”,认定犯罪的困难就更大。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就是国家采取适当 的措施,“鼓励参与或者曾经参与腐败犯罪的人提供有助于主管机关侦查和取得的信息,并为主管 机关提供可能有助于剥夺罪犯的犯罪所得并追回这种所得的实际具体帮助”,而主管机关可以对其 不予起诉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比如,在贿赂案件中,如果行贿人揭发受贿人的罪行,为了打击更 严重的腐败犯罪,就可以考虑不起诉行贿人或减轻对其处罚。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设立污点证 人作证豁免制度,目的就在于鼓励已涉嫌的人(特别是轻微犯罪嫌疑人)勇于揭发其他人的犯罪, 瓦解犯罪分子的联盟,以便更有效地破获腐败案件,惩罚犯罪分子,并追回腐败犯罪的资产。(二 )特殊侦查手段。特殊侦查手段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 采取控制下交付和电子监听监视、卧底、窥视监控、诱惑侦查等秘密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如前所述 ,腐败犯罪具有高度的隐秘性,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难以奏效。《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 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 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以有效地 打击腐败。(三)构建腐败犯罪资产追回程序。腐败分子实施犯罪以后,往往潜逃出境或者将赃款 转移至境外,这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追回资产即是在建立和完善境外追赃机 制方面提出的针对性措施。资产追回是指一缔约国在其资产因腐败犯罪所得被转移到另一缔约国的 情况下,通过一定的途径直接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权,或者由另一缔约国对被转移到本国境内 的腐败犯罪所得进行没收后,再将没收财产返还给前者的一种资产境外追赃机制。此外,《
反腐败 公约》所规定的腐败犯罪预防措施、对腐败犯罪的明确界定以及诉讼移交、被判刑人移管、腐败犯 罪受害人的赔偿等制度,也不乏新颖性。□《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的纲领性文件@吴高庆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副教授?为了打击更严重的腐败犯罪,就可以考虑不起诉行贿人或减轻对其 处罚。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设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目的就在于鼓励已涉嫌的人(特别是 轻微犯罪嫌疑人)勇于揭发其他人的犯罪,瓦解犯罪分子的联盟,以便更有效地破获腐败案件,惩 罚犯罪分子,并追回腐败犯罪的资产。(二)特殊侦查手段。特殊侦查手段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其他 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采取控制下交付和电子监听监视、卧底、窥视监控、诱 惑侦查等秘密的侦查方法和手段。如前所述,腐败犯罪具有高度的隐秘性,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 往难以奏效。《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 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 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以有效地打击腐败。(三)构建腐败犯罪资产追回程序。腐败分 子实施犯罪以后,往往潜逃出境或者将赃款转移至境外,这已成为各国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 碍。追回资产即是在建立和完善境外追赃机制方面提出的针对性措施。资产追回是指一缔约国在其 资产因腐败犯罪所得被转移到另一缔约国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途径直接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所有 权,或者由另一缔约国对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腐败犯罪所得进行没收后,再将没收财产返还给前者的一种资产境外追赃机制。此外,《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腐败犯罪预防措施、对腐败犯罪的明确界定以及诉讼移交、被判刑人移管、腐败犯罪受害人的赔偿等制度,也不乏新颖性。□《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的纲领性文件@吴高庆$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