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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天文之禁

Summary by : TsingHua
浏览次数 : 20  词语: 300   出版日期: 三月 15, 2003
有一种观点认为 ,在中国古代 ,“天文和历法一直是正统的儒家之学 ,它们和炼丹术这类东西不同 ,后者被看作是典型的道家‘邪说’……”天文学家“和至尊的天子有着密切的关系 ,他们是政府官员之一 ,是依照礼仪供养在宫廷之内的”<1> (P1- 2 ) 。这种观点至少不符合宋代历史实际。这一点 ,可以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第一 ,宋代天文学家地位低 ,主要集中在官府的司天监 (太史局 )和翰林天文院中 ,唐宋称之为伎术官。宋人说 :“应伎术官不得与士大夫齿 ,贱之也。”(《燕翼诒谋录》卷二 )又 ,“文史星历近乎卜祝之间 ,固主上所戏弄 ,倡优畜之 ,流俗之所轻也。”(《容斋续笔》卷十三 ,《太史日官》引司马迁语 )可以说 ,“礼仪供养”是不可能的。第二 ,宋代盛行天文之禁 ,“礼仪供养”更无从谈起。笔者拟对此略加分析。一天文之禁 ,由来已久 ,迄唐较为严厉。唐律规定 :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 ,私家不得有 ,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其纬、候及《论语谶》 ,不在禁限。唐人的解释是这样的 :“玄象者 ,玄 ,天也 ;谓象天为器具 ,以经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 ,转之以观时变” ;“天文者 ,《史记·天官书》云天文、日月、五星、二十八宿等 ,故《易》曰‘仰则观于天文’” ;“七曜历 ,谓日、月、五星之历” ;“私家不得有 ,违者 ,徒二年。若将传用 ,言涉不顺者 ,自从‘造袄言’之法。‘私习天文者’谓自有书 ,转相习学者 ,亦得二年徒坐。”(《唐律疏议》卷九 )此后 ,后周也曾发布过类似禁令。 (《全唐文》卷一二四 ,周太祖《禁习天文图纬诸书敕》)比之前代 ,宋代天文之禁可谓变本加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时间长。建隆年间 ,宋王朝制定刑律 ,在天文之禁方面 ,除了照抄《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外 ,并将后周太祖的禁令录入 ,首开宋王朝天文之禁。此后 ,宋王朝先后于开宝五年五月及十一月、开宝九年十一月、太平兴国二年十月、景德元年正月、三年四月先后正式下诏重申天文之禁 ,南宋宁宗时再次将天文之禁编入《庆元条法事类》。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三、十七、五十六 ,《庆元条法事类》卷十七《私有禁书》)此外 ,惩处私习天文者的事例就更多了。比如 ,徽宗大观元年 ,秘书省正字谢中美即因“习天文占验之术”而罢官。 (《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十八之十三 )宋代天文之禁 ,可谓与王朝相始终。(二 )关防严。为了禁断天文学在民间的流传 ,宋王朝采取了如下几种措施 :(l)搜书、焚书。如《宋刑统》卷九重申后周禁令 :“今后所有玄象器物、天文图书”等 ,“私家不得有及衷私传习 ,如有者并须焚毁。”开宝五年五月规定 ,禁书等“不得藏于私家 ,有者送官”。端拱年间 ,太宗于崇文院中建秘阁 ,“凡史馆先天文占候谶讳方术书五千一十二卷 ,图画百四十轴 ,尽付秘阁。”(同上十八之四七 )“有内侍专掌” ,目的在于“禁私习者”。嘉年间 ,宋王朝校秘阁图书 ,“兵书与天文为秘书 ,独不预。”(《文献通考》卷二一九 )真宗大中祥符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夜 ,荣王宫大火 ,“秘阁三馆图籍 ,一时俱尽” ,“秘阁所存无几”(《长编》卷八十四 )。此可谓天文学之一场浩劫。(2 )搜捕习天文之人。宋朝自太宗迄真宗 ,曾四次大索习天文之人。景德三年四月 ,真宗下诏 :“逐处有星算技术人 ,并部送赴阙 ,令司天监试验安排 ,瞽者不在此限。”(《宋大诏令集》卷一一九《禁天文兵书诏》)《庆元条法事类》也规定 :“诸私习天文 ,已精者 ,未得论决 ,监送秘书省 ;瞽者不在送限。”即使是官员 ,如私习天文 ,也可能被网罗至司天监。如仁宗至和二年正月 ,“福州推官刘挟数术 ,言人祸福 ,多游公卿门” ,被贾黯奏以为灵台郎 (《宋史》卷三O二《贾黯传》 ,《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十一之二———三为“司天监丞”)。南宋光宗绍熙年间 ,承信郎周端彦、秉义郎杨忠辅、承节朗赵涣等 ,均因私习天文 ,被换补太史局伎术官 (《宋会要辑稿·职官》十八之九七 -九八 )。这里应说明 ,宋初三朝 ,私习天文一般要处死 ,仁宗以后有所放宽 ,这倒不是宋朝的统治者们有了慈悲心肠 ,而是因为天文之禁使天文学遭受重创 ,国家政治生活受到影响 ,所以虽然继续天文之禁 ,但对于伎术精湛者一般是“部送赴阙” ,用为伎术官。伎术官在司天监等机构内 ,几乎失去人身自由。主要表现在 :首先 ,天文伎术官不得与大臣、宗室等来往。景德元年正月 ,“诏司天监、翰林天文院职官、学生、诸色人 ,自今不得出入臣庶家 ,课算休咎 ,传写细行星历及诸般阴阳文字 ,如违 ,并当严断 ,许人陈告 ,厚与酬奖。学生已下令三人为一保 ,互相觉察 ,同保有犯连坐之。保内陈告 ,亦与酬奖。”(同上三十一之一 )以后曾多次重申此禁。神宗熙宁二年六月 ,“提举所言乞今后应司天监官员、监生、学生、诸色人等 ,除有朝廷指挥或本监差遣外 ,并不得擅入皇亲官院 ,其皇亲亦不得擅勾唤 ,如违并当严断 ,若犯别条刑名者 ,自从重法。从之。”(同上十八之八三 )开宝末年太宗为晋王尹京 ,天文伎术官马韶“习天文三式之学” ,“素与太宗亲吏善 ,德元每戒不令及门”。开宝九年十月十九日夕 ,“韶忽造德元 ,德元恐甚 ,且诘其所以来 ,韶曰 :‘明日乃晋王利见之辰也。’德元惶骇 ,因止韶于一室中 ,遽入白太宗 ,太宗命德元以人防守之 ,将入白太祖。及诘旦 ,太宗入谒 ,果受遗诏距祚……”(《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七开宝九年九月癸丑条 ,以下凡引此书 ,简称《长编》)这里说的虽是国初之事 ,其真假也不一定 ,但足见太宗及其亲吏之恐惧心情。由于朝廷厉行天文之禁 ,使得大臣在日常生活中也不敢随便与习学天文阴阳卜祝之人交往。仁宗至和年间 ,陈执中为相 ,“所与器者苗达、刘、刘希叟之徒”。赵指责他“处台鼎之重 ,测候灾变穷占吉凶 ,意将奚为 ,众所共骇”(《清献集》卷六《奏疏乞罢免陈执中》)。其次 ,不得为外官。早在开宝年间 ,太祖便规定 ,“司天台学生及诸司技术工巧人 ,不得拟外官。”(《长编》卷十五开宝七年四月丙子条 )大中祥符七年 ,再次申明此令。治平三年十月 ,因差遣在外之天文伎术官“与诸色祗应人往还” ,有所不便 ,英宗遂“诏并令逐放发遣赴阙与在京差遣”(《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十一之三 )。即使在首都 ,绍兴七年六月高宗规定 ,“诸司辰太史生、学生、玉漏学生 ,擅离局所 ,杖八十 ,为首被引家人者 ,加二等 ,仍奏裁。”(同上三十六之一O八 )钦宗皇帝认为 ,“天文局翰林天文官系属应奏御前天文休咎之人 ,并不许诸官司踏逐指名抽差 ,虽被到不拘常制特旨等许差指挥 ,并不发遣。太史局同。”(同上十八之八六 )在岗位上 ,天文伎术官不得乱说。天圣五年八月 ,“司天监主簿苗舜臣等尝言土宿留参 ,太白昼见。诏日官同考定。日官奏士宿留参 ,顺不相犯 ;太白昼见 ,日未过午。舜臣等坐妄言灾变被罪。”(《长编》卷一 0五天圣五年八月辛未条 )但也不能不说 ,如建炎年间 ,高宗规定 ,遇天文变异 ,“所主休咎灾福 ,令太史局、翰林天文局依经书具闻奏 ,如敢隐蔽 ,当从军法”(《宋会要辑稿·职官》十八之八六 )。最为可悲的是 ,天文伎术官退休后也无人身自由 ,徽宗规定 :“太史局瞻望学生并钟鼓院、翰林天文局浮漏下学生工匠等 ,自今后及七十并六十岁以上眼昏脚疾之人 ,并与带旧请给额外养老收管。”(同上十八之八五 )(3 )严防天文信息外泄。《宋刑统》早就有原则性规定 :“其司天监、翰林院人员并不得将前件图书等(指玄象器物 ,天文图书等———作者按 ) ,于外边令人看览。”真宗时补充规定 :“其本监职官出宫者”也“不得带阴阳天文书出外。”(同上三十一之二 )至于观测天象所得结果 ,按宋朝的典故 ,“所有日奏及合申去处” ,由太史局伎术官自己奏对申报 ,“如遇有天象风云气候等凌犯” ,太史局技术官“书下休咎” ,申报由两省官充任的提举官 ,“或经乞入对 ,或具状密封投进” ,“直达御前拆封”(同上十八之九八 )。南宋初年 ,高宗更规定 :“除报御前外 ,并不许报诸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十三建炎二年二月丙辰条 )(三 )惩处重。唐、后周、宋建隆年间 ,违反天文禁令者 ,不过徒二年。从太祖末年到真宗 ,处刑大大加重 ,且奖励告发。太宗继位之初 ,“令诸州大索知天文术数者传送阙下 ,敢藏者弃市 ,募告者赏钱三十万。”(《长编》卷十七开宝九年十一月庚午条 )太平兴国二年十月规定 :“……限外不送 (官 )及违诏私习者 ,悉斩 ,有能告者 ,赏钱十万。州县吏匿不以闻者 ,亦重其罪。”(《宋大诏令集》卷一九八《禁天文相术六壬遁甲及阴阳书诏》)过了二个月 ,“至者百许人 ,坐私习天文或诛或配隶海岛……”(《郡斋读书志》卷十三《天文卷》。也见《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丁巳条 ,但人数不同 )真宗时 ,处罪同于太宗。(同上卷一九八《禁习天文星算相术图谶诏》)《庆元条法事类》的处罪稍轻 :“传习者各流三千里 ,虽不全成 ,堪行用者 ,减叁等 ;不堪行用者又减叁等。”尽管律有明文 ,违法者仍时时有之。一般而言 ,宋王朝执法还是比较严的 ,不过针对不同身份的人有所轻重其间。开宝八年九月 ,“除名人宋惟忠弃市 ,坐私习天文 ,妖言利害 ,为其弟惟吉所告故也。”(《长编》卷十六开宝八年九月已酉条 )在金钱和死亡面前 ,亲情也只有被搁置一边了。大中样符年间 ,河西军节度使知许州石普 ,因“私习天文” ,真宗命“知杂御史吕夷简置院推劾 ,令入内押班周怀政监之”。众大臣的意见是 :“私习天文 ,罪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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