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机制下中国公司并购存在的主要缺陷改革开放初期 ,中国的公司并购活动主要是在政府行政干预下进行的 ,带有明显的政府干预色彩 ,并不是我们在此讨论的市场机制下的公司并购 ,因此有人把这种产权转移称之为“准兼并”。在中国 ,纯粹市场意义上的股权并购事件 ,当属 1 993年 1 0月发生的“宝延风波” ,因为它是首起企业按照市场自身规律而非政府意志所完成的股权转移。应该讲 ,自“宝延风波”以来 ,中国的公司并购活动取得了较大进展 ,并购环境更加宽松 ,并购方式更加多种多样 ,并购效果更加明显 ,但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纵观近年来的实践 ,中国公司并购活动目前仍存在一些致命的缺陷 ,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一 )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完善 ,并购活动难以向纵深方面发展。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的资本市场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 ,但因发育还不充分 ,实际上远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股票市场方面 ,由于中国股票市场受到中国政府的特别照顾 ,发行方式、市场定价、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都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由于中国的股票市场尚未完全市场化 ,自然就限制了它对公司并购发挥作用 ;在债券市场方面 ,国债的发行种类、数量、交易方式等难以满足人们的需要 ,公司债券的发行又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 ,因此债券市场在公司并购中实际上还没有发挥作用 ;在共同基金市场方面 ,由于规范化的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交易刚刚起步 ,人们对它在公司并购中的作用还缺乏认识 ,也就谈不上其对中国公司并购有多大影响。(二 )行政干预过多 ,使众多公司并购活动未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中国 ,由于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行政权和财产权 ,其权力的行使又由代表政府的各个部门去执行 ,企业本身却不拥有任何权力。当企业出现问题时 ,又没有任何一个具体主体来承担相应职责。在这种糊涂思想的指导下 ,本来公司并购活动应由企业在市场机制下自愿进行 ,但政府因是企业的所有者 ,就可以从中把效益好的企业和严重亏损企业硬性捏合在一起 ,成了所谓的“拉郎配” ;本来企业并购应当按照市场规律去行事 ,却由政府领导人说了算等等。行政干预过多过滥 ,导致许多并购活动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三 )并购主体以中小企业居多 ,大企业、特大企业参与并购尚未形成大气候。不论多大规模的并购活动 ,大公司都是活动主体。尽管近几年中国的大型国有企业也开始参与公司并购活动 ,如南京的“五鹤齐飞” (指扬子石化、金陵石化、南化、仪化集团、江苏石油的联合 )、山东“三碟连放”(指齐鲁石化兼并淄博化纤和淄博石化 )等 ,但中国的大公司参与公司并购活动的时间短 ,数量少 ,其对公司并购的影响力远不如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因此 ,在鼓励中小企业继续参与公司并购活动外 ,还应积极培植大公司充当并购活动的主体 ,并逐步取代中小企业。否则中国的公司并购就无法赶上全球并购的大潮 ,将永远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四 )并购法律极不规范 ,制约了并购活动的快速健康发展。同国外特别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比较 ,中国有关并购的法律体系还处于不完善之中 ,具体表现为 :(1 )调整公司并购的一些基本法律和规定极不完备 ,体系残缺不全 ,更谈不上与世界并购接轨。 (2 )现有法律缺乏权威性和系统性。到目前为止 ,我国也制定了一些与公司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但除相关的《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以外 ,其余均是以“条例”、“规定’、“通知”、“暂行办法”等名称出现的行政性法规 ,这就会影响实施的效果 ,并容易使经济主体产生短期化行为。 (3)调整的关系主体过窄。现有的绝大部分政策法规大都以国有经济主体为调整对象 ,而对其他性质的企业则很少涉及 ,妨碍了其他经济主体参与并购的热情。二、市场机制下中国公司并购的对策我国的公司并购活动目前仍旧处于低效无序阶段 ,涉及公司并购的许多重大原则问题仍需要我们重新做出选择 ,涉及公司并购的许多具体运作方式需要我们重新进行改进。第一 ,积极稳妥发展“强强联合” ,实现公司经营战略的国际化目标。众所周知 ,企业热衷于公司并购活动 ,其动因之一就是获取企业经营规模效应。通过并购 ,收购方大都能扩大企业规模 ,获得一定益处 :一是企业规模大使得企业自身资本愈加雄厚 ,进而比起规模小的企业具有较多的发展机遇。二是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从而以较小的投入得到更多的产出。三是形成从科技开发到生产 ,从生产到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如此 ,通过公司并购 ,可以扩展企业规模 ,增大企业资本实力 ,促使企业成为大型集团 ,并购毫无疑问就成为企业成长壮大的主要途径。目前 ,中国企业要想打入国际市场 ,参与国际分工 ,光靠现有的企业实力 ,是难以想象的。因此 ,中国要造就更多的国际企业集团 ,只靠内部积累资金是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唯有借助于全球并购 ,才能实现这一目标。目前 ,中国的大型国有企业 ,如海尔、长虹、华北制药等正在通过兼并与收购这种方式朝这一目标奋进。第二 ,上市公司应当逐渐成为并购活动的主体 ,尽快解决股权不能流通转让的局面。在经济发达国家 ,股票市场与产权市场是合一的 ,企业的兼并收购绝大部分是通过对上市公司的买卖来实现的 ,产权市场依托证券市场发挥作用 ,并在机构实体上统一体现为证券交易所。非证券化的产权市场的比重在经济发达国家极小。我国股份上市公司占股份制企业的比重较小 ,上市公司中股权能够全部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又非常少 ,这就人为地限制了公司并购活动的开展。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 ,目前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来扶持上市公司成为并购活动的主体 ,以推动公司并购活动的开展。 (1 )鼓励二级市场的收购活动 ,完善颇具特色的协议收购。二级市场并购是指在二级市场上收购目标企业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票 ,借以达到控股进而实现收购之目的。由于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由国家绝对控股 ,国家股通常超过了总股份的一半以上 ,而国家股目前根本就不能流通。这样一来 ,就把二级市场收购行为紧紧地限制在特别小的范围之内 ,从而导致了证券市场无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也就无法进行。协议收购是指通过签订收购协议以约定的价格和数量直接收购目标公司大股东的大宗股份 ,以达到控制投权进而实现收购之目的。在目前市场环境下 ,首要工作是完善规范协议收购方式 ,使得大量的国有股、法人股能够率先流通起来 ,然后在适当条件下 ,彻底废除按所有制主体设置股权的现行做法 ,按照“同股同权同利”的基本原则 ,让各种股权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条件下进行收购与转让。 (2 )设置国家持股比例 ,允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兼并与收购。目前可以考虑将国有上市公司按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 ,划分为国家控股公司和非国家控股公司。根据公司对国家的重要程度 ,国家控股比例可设为绝对控股比例 50 %、相对控股比例 30 %和最低控股比例 1 5%。上市公司国家股部分中属于国家控股比例之外的部分股份都可以自由流通转让 ,可成为任何性质企业的并购对象 ,但在国家控股比例之内的国家股权的转让 ,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非国家控股公司是指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参股的大量一般竞争性产业的公司 ,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不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属于政府应逐步淡出的行业公司 ,其中的国家股可以自由流通转让 ,政府不要再设置其他任何障碍 ,以真正实现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部门退出 ,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如此 ,二级市场的并购就会日益活跃 ,国家股的转让就会成为一项正常市场交易活动 ,上市公司就会成为并购的一支重要力量。 (3)开拓和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在国外发展很普遍 ,对于促进股权流通 ,激发并购市场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发展场外交易市场 ,主要是指两个方面 :一是发展第三市场 ,即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而形成的交易市场。它主要发生在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之间 ,可为数额巨大的上市公司非公众股交易转让提供一个广阔的舞台。二是发展第四交易市场 ,即交易双方避开证券经纪商 ,彼此之间利用计算机网络直接进行大宗证券交易而形成的市场。一般地 ,参与这一市场交易的大都是一些大型公司和企业。这样 ,可以加快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三股并轨的步伐 ,同时由于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的存在 ,规模巨大的国家股、法人股的交易转让又不会给目前的二级市场形成太大的冲击。第三 ,规范现金收购方式 ,鼓励运用换股收购、杠杆收购等更高级并购方式。严格来讲 ,并购支付方式不仅是公司并购整个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甚至是公司并购交易能否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方面。若并购支付方式处理得当 ,则公司并购就会顺利完成 ;否则公司并购定会最后落空。从发达国家的并购支付方式来看 ,股票支付方式所占比重逐步上升 ,大约为 40 % ,正在成为市场主要支付方式 ,而现金支付方式有所下降 ,由原来的 50 %降到目前的 30 %左右。根据我国的现有状况 ,目前宜采取以下策略 :(1 )规范与发展现金收购支付方式 ,让其成为我国目前公司并购的一种重要支付方式。所谓现金收购 ,是指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 ,从而获得被收购公司的所有权。在所有收购支付方式中 ,现金收购是一种最清楚、最直接的公司并购方式 ,其基本优点为 :对目标企业的资产估价清楚简捷 ,易于为各方看明白 ;速度较快 ,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可使有敌意情绪的被收购公司没有充裕的时间实行反收购策略 ;被收购企业的虚拟资本可以在短时间内转为现金 ,目标公司可不必承担证券风险 ,以后也不会受到收购目标未来发展以及利息率等因素的影响 ,是其最愿接受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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