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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维克里与拍卖制度、最佳所得税结构设计

Summary by : TsingHua
浏览次数 : 6  词语: 300   出版日期: 一月 01, 1997
威廉·维克里与拍卖制度、最佳所得税结构设计杨春学李绍荣一、引言199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 奖授予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人类经济行为的分析方面作出开拓性和基础性重大贡献的两位经济学家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维克里(WilianS.Vickrey)教授和英国剑桥大学莫里斯( JamesA.Mirless)教授,可以说是有着深刻的现实和理论背景的。长期以来,新古 典主义一直是西方微观经济学的主流。然而,实践中的市场制度与新古典主义世界极为不同。在市 场制度的实践中,到处充斥着信息不对称现象(aymmetricalinformation s):各个决策者拥有不同的信息,交换的一方常常知道与交易有关但对方并不知道的信息。例如 ,一家股份公司的所有者并不像公司的直接经营者那样详细知道公司的成本和竞争情况;雇主无法 完全监控工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人寿保险公司不可能像投保人那样了解他们的身体健康现状;拍卖 者不可能对潜在购买者的支付意愿有完全的信息,等等。但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却通过“个人拥 有系统信息”“完全理性”等这类假设而忽略了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各种现实问题。在新古典经济 学的世界里,市场参与者都对彼此的行为、有关交易的结果、商品的质量等等拥有充分的信息。但 如何有效地处理不对称信息及其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却一直是困扰着实行混合经济体制的西方国 家的主要实践问题,也是使西方经济学家长期头痛的主要理论问题。最近20年,微观经济学中最 活跃且获得重大进展的领域之一是对各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个人选择行为和制度安排的研究。而促 成这一广泛领域活跃的某些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却正是199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两位得主 ——维克里和莫里斯所开拓和发展起来的。虽然这两位经济学家的许多研究都属于政策导向型问题 ,但他们由此而得出的结果却完全是理论性的。虽然他们的理论贡献是在分析不尽相同的具体问题 中得出的,但这类贡献的一般性质使它们具有了共同的性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和制度分 析,从而构成对策论和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以致于其他经济学家在阐述有关基础理论 时常常不得不以这两位学者的原型问题作为说明性的案例。可以说,还是他们的贡献(当然也包括 其他一些经济学家的贡献)大大深化了人们对实践中的市场制度的认识,特别是对拍卖市场、税收 体制、企业内部组织、保险市场、信贷市场和社会保险等等现实问题的理解。在本文中,我们将限 于介绍维克里教授的主要理论贡献。之所以如此安排,是因为张维迎先生已对莫里斯教授的贡献做 了介绍。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他们的有些贡献是在对同一具体问题的探讨中作出的。顺便提及 ,维克里教授于瑞典皇家科学院宣布获奖者的第三天(1996年10月11日)因心脏病突发而 不幸辞世,享年82岁。不过,正如哥伦比亚大学发言人安娜·肯蒂女士所说的:“我们也感到高 兴,因为在他辞世之前他的研究成果得到了公开的承认。”维克里在理论经济学方面的创造性特别 地表现在对社会选择和资源配置机制的研究之中,其中又尤为突出地体现在对拍卖市场的资源配置 机制和最佳所得税的激励机制等研究上。二、拍卖制度与资源配置传统观点认为,如果交易者双方 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上产生的均衡结果将是一种无效率的状态。但是,维克里却以拍卖这种 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市场制度为例指出,并非一定如此无效率。拍卖是一种这样的市场制度,它有 一系列参与者的出价为基础来决定资源配置和“出清价格”的明确规则。市场是否有效率,就取决 于这些规则是否符合“激励相容”(incentivecompatibility)的约束, 是否能够有效地诱导自利的市场参与者说出他们真正愿意支付的价格。因此,拍卖市场可以简明地 显示出价格确定过程的基本要求:私人信息(即不对称信息)的作用、策略行为的后果以及众多交 易者的影响。在1961年发表的那篇开创性经典论之中,维克里引入了著名的“第二价格拍卖” (后被称之为“维克里拍卖”),分析了不同种类的拍卖市场体制。他以简明的对策论语言引入了 一种给市场参与者以足够的激励去显示出他们在均衡时对物品的偏好的机制,并把它专门运用于第 二价格拍卖的分析。在第二价格拍卖中,一项物品(一种资源或一种经济权利)是以密封投标的方 式进行拍卖的,其中最高价竞买者获得拍卖物,但却是以第二高竞买价的价格购买的。这种机制会 诱使个人吐露出他愿意支付的真实价格。因为,如果一个竞买者出价高于自己真正愿意支付的价格 ,他就得冒着其他人也如此行事的风险,结果他只得以某种损失为代价买下拍卖物;相反地,如果 他的出价低于自己愿意支付的价格,那他就得冒着其他人以低于他自己原本愿意支付的价格夺走此 物品的风险。因此,在这种拍卖制度中,真实的出价是一种超优策略,即不管竞争对手如何行事, 这种出价是自己最佳的策略。物品将分配给愿意出最高价格的竞买者,而这个中标者要支付社会机 会成本(即第二个最高出价),但他也获得消费者剩余。在这种意义上,这种拍卖制度是有效率的 ,符合帕累托最优标准。然而,什么样的拍卖制度会产出拍卖商期望的最高价格呢?这是拍卖商最 关心的问题,也是维克里的论文试图解答的另一个问题。为此,除第二价格拍卖之外,他还探讨了 其它三种基本拍卖类型——英式拍卖、荷式拍卖和第一价格拍卖,并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英式拍 卖以拍卖商宣布一个初始报盘开始;任何出价(或递价)一旦为拍卖商认可就成为不能回撤的立定 递价(standingbid);当拍卖商再也引诱不出更高的递价时,拍卖物就以等于递价金 额的价格,拍板成交给最高递价竞买者。荷式拍卖以一个被定在高于任何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开始 报盘,随后拍卖商就渐次降低开价,直到第一个喊出“我的”(mine)买者出声时为止,然后 就把物品以他所接受的价格拍卖给这个买者。第一价格拍卖也是一种“密封投标”拍卖,不过,其 中最高竞价者是以等于其金额投标的价格购下拍卖物的。在这里,每个竞买者的策略是根据自己对 该物品的评价和对其他竞买者评价的判断来选择自己的出价,中标者得到的支付是他对物品的评价 减去他的出价。显然,不同类型的拍卖制度具有不同的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本身就表明每一个交易 者可能采取的行动,以及交易双方共同行为作用所产生的价格和交易。维克里注意到,英式拍卖和 第二价格拍卖在策略上是等价的,而荷式拍卖和第一价格拍卖在策略上又是等价的。第二价格拍卖 (和英式拍卖)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只要求个人理性。也就是说,在这种拍卖中,一个竞价者的 最优出价是独立于他对其他人的出价的预期的。例如,在英式拍卖中,只要某一卖者对拍卖物的估 价大于其他人的现行出价,提高递价就是优化策略,即对他来说,不论竞争对手的反应如何,这个 策略是最好的。这一特征与第一价格拍卖和荷式拍卖形成鲜明的对比:在后两类拍卖中,每个竞买 者对其竞争者的估价和递价行为所作的预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最优策略取决于均衡预期。例如, 在第一价格拍卖中,如果所有竞买者都属于风险中性的,则最高估价竞买者将提交最高递价,这从 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是有效率的。但是,当风险回避效用函数是不同的时候,最高估价竞买者不一定 就是最高价竞买者,因为,如果他的风险回避程度小于第二或第三高价竞买者,则他的出价可能会 比他们的出价低。概言之,第二价格和英式拍卖会产生出最高的期望价格,而荷式拍卖和第一价格 拍卖则不容易引导出这种最高价格。维克里还指出,如果各个竞价者对拍卖物的评价在统计上是独 立的,且这类评价均匀地分布于某一区间段〔0,1〕内,那么,在纳什均衡中,这四种拍卖制度 会产生出支付给拍卖商的相同预期价格,亦即这些拍卖机制会给卖者带来相同的最优预期利润。这 一重要的理论发现被后来的经济学家拓展而成为著名的收入等价命题(therevenueeq uivalencetheorem)。在1962年的论文中,维克里精心阐述了拍卖市场的对 策理论,进一步发展了上一篇论文的研究结论,并考虑到许多具体情形。正是在他的这些开拓性论 文的刺激和影响之下,把拍卖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机制的理论逐步发展,终于在80年代以来成为西 方经济学界最活跃的研究领域之一。维克里对拍卖市场所做的研究,除直接促成拍卖理论的繁荣之 外,还有三点需要强调的贡献是:(1)发明一组私人物品的需求显示过程。这一思想后来被克拉 克(1971年)、格罗夫斯和洛伯(1975年)重新发现,形成所谓的“克拉克——格罗夫斯 机制”,这一机制使公共工程的投标者(即代理人)受到一种激励,使他们能够在投标过程(或集 体选择)中真实显示其偏好,从而使委托人能够选择出一个最优的代理人。(2)他是第一个系统 地以清晰的激励相容概念为核心分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实现帕累托最优的经济学家。虽然这种 分析是以拍卖市场为例给出的,但这并不失其一般性,因而,激励相容概念日后成了不完全信息对 策研究的一个主要基础。(3)使这些理论见解以可实施的拍卖制度的形式发挥实效。确切地说, 经济学界是在后来已经发现“搭便车问题”的某些解决方法之后,才开始认识到维克里在60年代 初所提出的这些惊人的见解的。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正是维克里在荷式拍卖中对一阶不完全信息条 件下竞买者对策的某些研究成果,给哈萨尼(JohnHarsanyi)提供了一种启示,使后 者在理论上给出了纳什均衡精炼形式的一个重要结果(这一理论结果和著名的“哈萨尼转换”构成 了哈萨尼得以分享1994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基本贡献)。三、激励与最佳所得税结构设计维 克里的另一个最富创造性的领域,是有关最佳所得税制的基础问题,这也是他一生中始终关注的主要问题。现代西方国家制订税收政策的一个基本观念是,纳税者应承担在他们的纳税能力范围内的税收负担。如果接受纳税能力应是分配税收负担基础的观念,那随之而来的就有两个具体原则:纳税能力相等的人应承担相等的税收负担(即“横向公平原则”),以及纳税能力较大的人应承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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