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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税款该不该缴?──宁化县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审判追记

Summary by : TsingHua
浏览次数 : 6  词语: 300   出版日期: 五月 06, 1997
这笔税款该不该缴宁化县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审判追记□邓运日杨怀荣这是一起双方争议标的仅为 4900多元,但却引起县、市、省三级地方税务局高度重视,直至惊动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宁化县 农机化学校不服宁化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农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营业税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这笔税 款该不该缴,原被告双方孰是孰非?宁化县人民法院经过三个月的精心审理,终见分晓。征税风波 宁化县农机化学校是担负该县农民农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一个独立的全额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 1992年1月经三明市教委审批,同意宁化县农机化学校纳入成人中等学校系列管理,由同级农 机管理部门主办、管理,接受同级教育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从事培训农村农机实用技术为主,以 及培训拖拉机、农用车驾驶员及其他机械操作手等业务。1994年1月至7月,该校开始举办了 农用车驾驶员培训班,培训合格后,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农用车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 通知》规定,发给学员机动车学习驾驶证,准驾驶农用运输车、大型拖拉机。1994年11月1 4日,宁化县地方税务局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派员对该校例行税收检查,发现 该校在同年1月至7月农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102810元,但该校未办理纳税申请。地税局依 照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之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对其征收税率为5%的营业税5140 .50元,同时还征收了城建税257.03元,基础设施附加费257.03元,教育附加费1 54.22元,总计征收税费5808.78元,并发出书面通知。当年12月12日,宁化县农 机化学校依通知缴清了税款。事过数日,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在组织税收复查时,发现农机化学校划 交宁化县交警大队43100元直接冲减农用车培训收入,三明市地税局当即作出补征营业税、城 建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附加费等计2435.15元的处理决定。农机化学校对此持有异议 ,要求协商而迟迟未予交纳。1995年6月5日,宁化县地税局向农机化学校发出《限期纳税通 知书》,限农机化学校于6月10日前缴清补征税款。6月14日,农机化学校缴清了补征税费。 但农机化学校并不服宁化县地税局征税决定,于6月15日向三明市地税局提出申请复议。市地税 局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按5%税率计算有误,而应按《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税 率为3%。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宁化县地税局依市地税局的通知要求,向农机化学校退还了多征 的营业税等3297.57元。初尝胜果的农机化学校仍然不依不饶,认为依照有关法规其农用车 驾驶员培训收入应免征营业税,而坚持原申请复议。不服征税决定的复议申请,在全市尚属首例。 三明市地税局对此非常重视,三次派员到宁化县进行调查。1995年8月14日,三明市地税局 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农机化学校的复议申请,维持宁化县地方税务局的征税决定。对簿公堂19 95年8月21日,宁化县农机化学校收到三明市地税局复议决定书后,仍然不服,决意诉诸法院 ,对簿公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于9月5日向宁化县人民法院呈交了 诉状。原告农机化学校诉称,该校是经批准纳入成人中等学校系列管理的,根据闽教成(1995 )42号关于省农广校与职业中学联办成人中专班招生工作的通知,可招收汽车、拖拉机运用与维 修专业,该校具有国家颁发承认其学历的主体资格,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的 规定,应免征营业税。其次,农机化学校举办的四轮农用车培训,根据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工程农 业机械局农生字(1987)55号通知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87)公交第446号《关于加强 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规定,对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培训及考核等参照方向盘式拖拉机 的有关规定执行,把农用运输车纳入大型拖拉机管理范畴。因此,农用运输车驾驶技术培训业务属 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五)项规定,其农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也应免征营业税。针对农机化学校的诉状,被告方宁化 县地税局及时作出答辩,称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农机化学校征收的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附加费总额4946.36元是有根有据的。其一,宁化县农机化学校不 属于免税主体,其培训农用车的学员学历国家不予承认,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六条第三项规定,该校不属于免税主体;其二,农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不属于免税项目。《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农业机耕以及相 关技术培训业务属免征营业税项目,而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培训收入不属于是农业、林业、牧业中使 用农业机械运行耕作的业务,更不属于与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的范畴。 这正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据。双方争执的焦点有二:其一,农机化学校是否属免税主体?其二 ,农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是否属免税项目?这一问题是争执的焦点之焦点,本案的关键所在。法庭 分晓1995年9月29日,宁化县法院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此案引起各方面的高 度重视,三明市地税局组织所属各县区地税局派员参加旁听,宁化县政府也专门发文要求各行政执 法机关派员参加旁听法庭审理,还有不少闻讯而来的群众,法庭内外挤满了旁听的人群。法庭上, 原、被告及其律师你来我往,唇枪舌剑,针锋相对,辩论的中心依然是前面所叙的两个争执的焦点 ,双方各自引经据典,互不相让。原告的律师认为,根据1993年5月13日公安部门发布的《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可知,农用运输车是单独的一类车型,不列入汽车行业规划,不属于汽车类 型。而宁化县地税局将农机化学校的农用运输车驾驶技术培训作为汽车驾驶员培训,对其培训收入 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显然是对农机化学校性质认识不清,曲解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 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错误地将宁化县农机化学校的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培训收入 作为汽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其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依法应予撤销。被告的律师反驳称 ,免税的主体是依法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而经请示省教委作了明确的答复,县农 机化学校其学员学历国家不予承认,因此宁化县农机化学校不属于免税主体。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培 训也不属与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范畴,不属于免税项目。宁化县地税局 征收县农机化学校农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营业税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早在法院开庭审理前,被告 地税局便预料到法庭上将有一番舌辩。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方深知,若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和依据,将承担败诉责任。为此,他们对原告方培训农用驾驶员“ 是否属免税项目”这一关键性问题,逐级向上级请求报告,直至上级报到国家税务总局。9月26 日,省地税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给三明市地税局作了明确的批复:农用车驾驶员培训不属于享 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农业机耕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尔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 1995)15号文件规定,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 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 业税。法庭休庭后,合议庭陆续收到县地税局提交的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以及省地税局 的批复等证件,为本案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证据。11月17日,宁化县人民法院经过近三个月的 精心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宁化县地税局对宁化县农机化学校征收农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 营业税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定15天上诉期已过,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这起争议标的并不大的农用车培训征税行政诉讼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从此案中 我们欣喜地看到,以法治国的新观念、新意识已深入人心,人们懂得了充分运用诉讼权利,以求维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方有关当事人颇有感触地说:“现在公民和法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了, 我们行政执法干部更应学法、懂法,要从行政命令的管理模式中走出来……”。同时,我们也看到 进一步健全、统一、完善各种行政法律、法规,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诉讼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笔税 款该不该缴?──宁化县一起税务行政诉讼案审判追记@邓运日@杨怀荣问题是争执的焦点之焦点 ,本案的关键所在。法庭分晓1995年9月29日,宁化县法院在本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 案。此案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三明市地税局组织所属各县区地税局派员参加旁听,宁化县政府 也专门发文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派员参加旁听法庭审理,还有不少闻讯而来的群众,法庭内外挤满 了旁听的人群。法庭上,原、被告及其律师你来我往,唇枪舌剑,针锋相对,辩论的中心依然是前 面所叙的两个争执的焦点,双方各自引经据典,互不相让。原告的律师认为,根据1993年5月 13日公安部门发布的《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可知,农用运输车是单独的一类车型,不列入汽车 行业规划,不属于汽车类型。而宁化县地税局将农机化学校的农用运输车驾驶技术培训作为汽车驾 驶员培训,对其培训收入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显然是对农机化学校性质认识不清,曲解 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错误地将宁化县农机化学校的农 用运输车驾驶员培训收入作为汽车驾驶员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其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依法应予 撤销。被告的律师反驳称,免税的主体是依法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而经请示省教委作了明确的答复,县农机化学校其学员学历国家不予承认,因此宁化县农机化学校不属于免税主体。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培训也不属与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范畴,不属于免税项目。宁化县地税局征收县农机化学校农用车驾驶员培训收入营业税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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