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于1995年6月颁布《中国钓鱼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各地钓鱼爱好者纷纷致函我会 和《中国钓鱼》杂志编辑部,询问申请人会办法,“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人会员一般由县和 县级单位的钓鱼协会接纳。县和县级单位尚未成立钓鱼协会的,可由上一级钓鱼协会接纳,各钓鱼 协会接纳的个人会员,均为中国钓鱼协会会员,由接纳入会的钓鱼协会颁发我会统一印制的“
会员证”并负责管理和收取个人会员费10元/年,其中70%由接纳人会的钓鱼协会留用。我会欢迎广大钓鱼爱好者加人本会,有意者请按上述程序办理。 中国钓鱼协会 1997年2月 注:(中国钓鱼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刊载于本刊1995年第八期。中国钓鱼协会通告$中国钓鱼协会<正> 我会于1995年6月颁布《中国钓鱼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各地钓鱼爱好者纷纷致函我会 和《中国钓鱼》杂志编辑部,询问申请入会办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个人会员一般由县和县级单位的钓鱼协会接纳。县和县级单位尚未成立钓鱼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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