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开始实施,本刊就我省契税条例施行中的有关问题采访了省财政厅农税处的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契税,有何历史沿革?为什么要修订《契税暂行条例)? 答: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国家按当事人双方所签仃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的价 格的一定比例,向转移土地、房及权属的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祝。就房屋买卖来说,谁买房、谁纳税。契杭属于行为税范畴。契祝是我国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锐种。据可查的史料记载,对土地和房屋买卖课锐的历史最早可追溯 至1600多年前的东晋时期,在民间一直有着很深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在1950 年4月3日即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时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祝。 在建国之初的一段时期里,征收契税不仅为国家筹集了财政收入,同时还是国家对土地、房屋进行 产权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规范土地、房屋产权交易中起到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家调整了土地、房屋管理政策,同时对《契祝暂行条例》进行了修仃,规定 对公有$lJ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使得契秘征收范围大为缩小。因此,在一段时期内,全国契祝征收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实行改革开放后,国家重新调整了土地、房屋管理的有关政策,房地产市场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为适应形势的要求,从1990年开始,全国契锐征收工作全面恢复。 几十年来,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发生的变化,对契税政策陆续作了一些调整,但从目前情况看,随 着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交易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原《条例)已 不适用。因此,为了建立健全我国地方税收体制,便利房地产权属转移,发挥契税的调节作用,必 须修仃原(条例)。为更好地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需要,发挥契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控 房地产市场的功能,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枕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1997年lD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原<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问:征收契税主要有哪些意义和作用夕 答:(一)有利于调控房地产交易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供需关系 和市场价格有着紧密的联系,征收契移时房地产交易价格能起到规范作用。调拉房地产市场,规范 市场交易行为。契税实行浮动比例税率,这样规定,可以适应不同地区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和调控房 地产市场的交易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等投机活动,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从而给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提供了一个重要手段。(二)有利于适当调节预算外资金,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对一些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土地、房屋的,通过征收契祝可以将一部分预算外资金转为预算内收入。 (三)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地方经济建设积累资金。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房地产交易的日益活跃,契税收入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衬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四)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水平。 问:契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条例》规定,下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四)房及赠与; (五〕房屋交换。 问:契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乳·l6.农四电谈 答: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 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 外国公民、华侨以及香港同胞、澳门和台湾同胞等,只要承受我国境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也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条例》的规定照章纳税。问:契税的征税对象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契税的征税付象是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计税依据的确定则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崖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为防止瞒价逃税,《条例》还规定,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 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其计悦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问:新的条例明确契税的税率为3%一5%,我省是怎样确定税率的? 答:新的条例实行浮动比例说率,在3%一5%的幅度内由各省确定。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和侧算的 基拙上,并参照周边省的做法确定锐率为4%。这个税率与原暂行条例的6%降低了二个百分点,对纳税人来讲,负担降低了,这是有利于房地产交易市场发育的。问:契税的减免征收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按《条例》规定,契税的减免政策规定有四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此外,峪条例》还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作用,不再属于《条例》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款。 问:为什么新《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答: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集体承包经营,从事农、林、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是在土地权属 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对土地实行经营、管理的方式。因此,不属于新《条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问:在执行省级房改部门批准的房改方案,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是否缴纳契税? 答:在执行省级房改部门批准的房改方案,城镇职工,按国家规定的面积、标准价格第一次购买公有 住房免征契税。执行省房改方案的省直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因出售、交换所产生的权属变更,要墩纳契税。问:契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一)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的纳税手续: 卫、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十 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锐申报,并向征收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资料。2、征收机关时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必要的审查后,核定应纳税额、纳税期限等,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3、纳税人按照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契税。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二)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契枕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 、房屋权属、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以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三)征收管理的其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问:契税作为地方税种,我省除了贯彻国务院的条例和实施细则之外,还有哪些补充规定要执行分 答:按国务院财政部的要求,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契锐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发布这个办 法在国家赋予省的权限内,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契税的征收管理、减免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全省广大纳税人都要认真学习,自觉申报纳税。希望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一如既往地支持和配合 契税的征收工作,全省契税征收机关即各级财政农税机构要认真宣传契税条例、细则及其省里的实 施办法,做好纳税辅导,强化征收管理,为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积极努力。.新契税暂行条例知识问答@龙轩!本刊记者<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开始实施,本刊就我省契税条例施行中的有关问题采访了省财政厅农税处的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契税,有何历史沿革?为什么要修订《契税暂行条例》? 答: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国家按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的价格的一定比例,向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者征收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此外,峪条例》还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作用,不再属于《条例》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款。 问:为什么新《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答: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 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集体承包经营,从事农、林、枚、渔业生产。承包经营是在土地权属 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对土地实行经营、管理的方式。因此,不属于新《条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问:在执行省级房改部门批准的房改方案,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是否缴纳契税? 答:在执行省级房改部门批准的房改方案,城镇职工,按国家规定的面积、标准价格第一次购买公有 住房免征契税。执行省房改方案的省直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房,因出售、交换所产生的权属变更,要墩纳契税。问:契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一)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的纳税手续: 卫、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十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锐申报,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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