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社会保险税的开证李晋芳,尹也强,霍绍红,岳晓燕一、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必要性(二)开征社 会保险税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施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基 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统筹工作,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的矛盾难以解决。其一是统筹的实施范围狭窄、社 会化程度较低,企业还不得不代行许多政府和社会职能,承担部分社会保险的事务工作;二是目前 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立法保障和必要的征管手段,欠交基金现象比较严重;三是宏观管理分散而混乱 ,各部门自行其事,工作上难以协调,形成了政出多门、互相扯皮的现象,不仅使社会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难以进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而且严重迟滞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上述这些问题 ,只有通过税收立法的形式才能化解。(二)开征社会保险税是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客观要求 。社会保障税属于直接税范畴,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划归地方财政收入。由于它收入规模巨大,是 地方税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而这笔庞大的资金尚处于国家 预算管理之外,由于宏观管理混乱,致使财政监督乏力,个别部门对社会保障资金挪用、占用、乱 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已影响到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采取税收 立法的手段,扩大地方财政收入的规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上述情况的发生,以保证社会保险资金 分配和使用的规范化和合理性。二、社会保险税的设计原则及模式的最佳选择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规 范化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遵循以下两项基本原则:首先是遵循与经济发展 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我国现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尚处在低效率、低工资、低收入阶段。因 此,社会保障的水平,也只能是低水平的。其次是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看到。不体 现权利,社会保障制度就无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考虑义务,社会保障制度也难以坚持 。因此,我们倡导的是,国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及职工都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险税,不缴税的,将无 权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同时,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享受各项社会保 障待遇的水平。根据上述原则,设置社会保险税的基本思路是:1.实行总社会保险税制,下设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个税目。对各个税目根据保障对象性质的不同及其费 用情况,分别设置与之相适应的比例税率。2.课税范围和纳税人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这些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业者均属于社会保险税的课税范围。不包括农民、国家机关及其公 务人员。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业者均是社会保险税的纳 税人。3.计税依据和税率以纳税人支付或取得的工资总额,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取得的纯 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的设置,应当根据各保险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保障费用的实际支付水平 来综合考虑。养老保险税目,由于其具体情况最为复杂,难与全国统一。应将税率的设置授权于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办理,由其根据辖区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每 年测算一次,然后根据测算数据来确定适用税率,一般可控制在17%-23%左右,其中职工个 人负担2%-3%。失业保险税目,由于其费用支出的规模可以控制,适用税率可确定为1%-2 %。至于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障等税目,由于我国大部分省市还处于改革试点阶段,目前 尚不具备征税条件,可暂不设定税率。4.征收管理由于社会保险税属于地方税种,因此应当实行 属地征收的方法,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实行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建立必要的代 扣代缴制度。职工个人缴纳的税款一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以堵塞管理工作中的漏洞。作者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责任编辑吕金校对裴小平浅议社会保险税的开证@李晋芳,尹也强,霍绍红,岳晓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More summaries about the 浅议社会保险税的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