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私有化逻辑(上)王小强一、自相矛盾的私有化方案如何改革国有企业?在绝大多数转轨经济国 家,私有化是毋庸置疑的答案(Lipton和Sachs1991,第232页)。理论上,“ 只有私有财产才能够提供足够持久的激励以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Kornai1990,第9 1页)。实践中,国有大企业的私有化始终步履维艰,实践私有化出现的一系列看似技术上的问题 ,逻辑上直接与私有化原则相抵牾。[1]科尔奈的“从头开始理论”科尔奈、李普顿和萨克斯坚 持全盘彻底地私有化。除了把产权从国家转移到“真正有血有肉的私人”手中,他们拒绝一切其它 企业改革(Kornai1992a,1990,Lipton和Sachs1991),科尔奈 强调:“公共财产属于所有人又不属于任何一个人。产权模糊是企业经营者利益模糊并充满矛盾的 终极原因”(Kornai1992,第504—505页)。因此,国家所有制必须彻底私有化 。“我坚信,历史不象电影胶带,可以停在任何时刻或者可以随意前进或倒退,社会主义国家所有 制意味着完完全全的、100%的财产非私有化。我们不能通过将国有比重逐渐降为95%、90 %、85%等等这样简单办法来改革。胶带必须全盘倒回、从头开始”(1990,第73页)。 我称科尔奈的学说为“从头开始理论”,它由三个旗帜鲜明的原则组成:第一,没有“第三条道路 ”可走。科尔奈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在根本上是无法改革的。所有“市场社会主义”的尝试 ,包括企业自治、合作制、地方国营以及股份公司、资本市场和股票交易等等,已经统统失败。( 1992a,第461—511页;1990,第96—100、72页;Sachs和Lipt on1990,第47页;Lipton和Sachs1991,第237—238页)。当今人 类只有两种制度,即私有财产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和致力于消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统治地位的社 会主义(Kornai1992a,第89—90页)。“市场机制是私有经济活动的天然机制” …“期望国有企业能象私有企业一样运行,并能自发地象以市场为导向的组织一样行动,是不可能 的。是该彻底抛弃这些飘缈希望了”……“正象私有财产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天然联系一样,行政干 预是国有财产存在的天然结果和自发机制。匈牙利20年的经验以及其他尝试改革的社会主义国家 的经验都已经表明,这不再是一个需要争论的问题,仅仅是一个必须接受的事实”(Kornai 1990,第58—59页)。第二,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中普遍流行的机构持股是“社会主义 的病毒”。经济转轨国家千万不能仿效“在西方,财产的非私人化(impersonalisa tionofproperty)遭到了批判。在我看来,这些批判常常是准确的。具有讽刺意味 的是,社会主义的病毒已经出现在今天的资本主义经济。许多人认为,在保险业、医疗保健和银行 业,所有权已经不同寻常地非私人化了。在今日的美国,我们可以看到预算约束软化的典型案例, 如住房储蓄和借贷机构”……“现在轮到国家掏钱来解救这些机构,如果国家没钱行动,储户将挤 兑,并导致类似1929年大萧条一样的严重金融危机,难道这是我们要追随的吗?当然不是!” (1990,第76—77页)当然不是,没有人愿意追随美国倒退到1929年的大萧条。为了 这个,我们必须倒退到1929年以前的时代。科尔奈直截了当地提问:应该“采用19世纪还是 20世纪的市场经济模式”?需要“明晰的‘有血有肉’的私人企业家还是代之以非私人化的股份 公司(impersonaljoint-stockcompanies)”?然后,他直截 了当地答复:“不能模仿当代的美国或日本”。历史的“胶带必须全盘倒回、从头开始”(Kor nai1990,第76、73页)。这里,科尔奈没有明确指出,所有转轨国家都在努力吸引外 资。是否应当警惕西方非私人化的投资者(“社会主义的病毒”)来干扰我们“从头开始”的经济 转轨?第三,实际上是要害所在。基于以上两点,科尔奈、李普顿和萨克斯强烈反对在国有企业彻 底私有化之前赋予它们经营自主权。“私有部门必须获得真正完整的解放”。与此同时,必须在信 用、补贴、工资、硬通货、投资及拍卖企业资产等方面“限制国有企业的自主权”(Kornai 1990,第38—50、64—67页;Lipton和sachs1991,第236页)。 简而言之,科尔奈的“从头开始理论”不仅反对国有化,而且在一般意义上反对任何产权的非私人 化(impersonalisation),包括西方普遍流行的机构持股。他推崇的实际上是 财产的“个人化”(Personalisation)。他们不信任西方的机构持股,也不喜欢 股票市场。科尔奈认为股份制是以“一种十分非私人化的私有制”替代“完全非私人化的国家所有 制”(Kornai1990,第91页)。他提议给私人贷款以购买国有资产。但是,“这信贷 一定要给真正有血有肉的私人,不能通过不明晰的股票市场来分配”(Kornai1990,第 85页)。科尔奈期望的是“传统的资本主义企业”。钱德勒称其为“个人企业”(Person alenterprise)(Chandler1977,第9页)。在这种企业里,“企业家 既是所有者也是经营者,为利润最大化而经营企业”(Fama1980,第288页)。即便企 业规模不断成长,“有血有肉的私人”应该控制企业。经理只是个“工薪雇员”(Kornai1 990,第67页)。虽然这种企业经常随着“有血有肉”之所有者的自然死亡而结束,企业里不 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Chandler1977,第5页)。私有化的逻辑是清晰。私有 化应当带来实实在在的私人所有者对企业实施控制。可惜,清晰的逻辑给私有化自己带来一个致命 的难题:如果没有办法找到这些“真正有血有肉的私人”作为所有者来经营国有大企业,就没有理 由私有化。“自发的私有化”(SpontaneousPrivatisation)“自发的 私有化”,根据李普顿和萨克斯在波兰的观察,是指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与企业外的同伙通过有利于 个人的交易而攫取国有资产(Lipton和Sachs1991,第236页)。用中国话说, 是国有资产流失。私有化的逻辑不难理解,实践起来却十分不易。在原始资本主义时期,多数企业 真接由“有血有肉的私人”所有并经营。那时候并没有现在这么多和这么大的工业企业。例如,1 990年,中国500家最大的国有工业企业创造了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1.75%、全部销售额 的22.90%,以及利税总额的50.47%(《管理世界》1991,第30页)[2]。鞍 山钢铁公司是第二大工业企业,1990年拥有40万职工,86亿元固定资产净值(鞍山钢铁公 司1991,第1页;《管理世界》1991,第2页)。要把如此庞然大物硬归几个私人所有, 是不容易的。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国有大企业如此众多,无论用什么办法,少数“有血有肉的私人” 都很难控制。私有化势必是一个耗时费力的过程(Lipton和Sachs1990)[3]。 科尔奈推算这个过程将持续20年(Kornai1990,第101页)。可惜,今后的20年 不是静止的。在这些大型国有企业被最终私有化以前,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它们需要继续日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现有的经理和工人也期望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可是,除了等着被私有化,无 论是科尔奈还是萨克斯,没有一个字提到在今后的20年这些国有企业的经理和职工应该做什么。 鲍茨称这种“不是故意的忽视”为“转轨陷阱”(transitiontrap)之一—“国家 遗弃”(statedesertion)[4]。私有化的倡导者“不是故意”地将成千上万的 国有企业置于不知所措的困境:一方面,所有国有资产都必须私有化。另一方面,没有可操作的方 案。在“真正有血有肉的私人”接管之前,现在的经营者在今后20年中不得不对企业每天的经营 活动作出决策。一个国王宣判王国内的所有居民死刑,然而,没有高效的断头台能迅速完成处决。 所有死囚在大街上自由游荡。没人告诉他们除了等死以外应该做些什么。不难想象,这些自由的犯 人在不可逃避的死亡到来之前(20年?)会做什么。“经理们给外国合资者优惠的企业股份。作 为回报,外国合资者在新的合资企业中给他们一个诱人的位置,经理们用国有资产有效地换取个人 的利益”……“有数量惊人的事实使我们相信,国有企业与新建立的私有企业相勾结。因为国有企 业经理在新建的私人企业拥有个人股份,经理们会用优惠的条件将国有的工厂和机器出租给私有企 业。从而,国有企业的利润也转移到私有企业中去”(Lipton和Sachs1991,第2 36页)。李普顿和萨克斯暗示这幅丑陋的图画是由“共产主义任命的经理”画的(Lipton 和Sachs1991,第236页)。实际上,“自发的私有化”恰恰是提倡私有化的必然结果 。理论上,所有国有企业别无出路,都必须私有化;实践中,却找不到可以操作的办法。科尔奈明 明白地看到,“等待着私有化的国有企业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在产权问题解决之前,经营者没有 准备采取促进企业发展的任何措施”(Kornai1994,第3页)。全体国有企业的经理们 都处在尴尬的状态—“谁知道什么时候要解雇谁”(Kornai1992b,第3页)。同时, 这些经理们还得继续生产经营。处在这种尴尬的位置上,即使这些经理由李普顿和萨克斯任命、或 者让他们自己来当经理,除了“自发的私有化”,还能做什么呢?模拟私有制?没法实践的私有化 造成“自发的私有化”。然后,“自发的私有化”又成为加速私有化的新理由(Lipton和Sachs1991)。当人们试图加速私有化时,国有财产变得越发不方便送给“有血有肉的私人”。许多不同的方案推出许多临时代理私人所有者的机构。这些不同方案的共同点是,这些代理机构或董事会都还不是“真正有血有肉的私人”。他们常常是“半民间性的”(quasi-pri
More summaries about the 超越私有化逻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