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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改革新思维

Summary by : TsingHua
浏览次数 : 11  词语: 300   出版日期: 十二月 21, 1996
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改革新思维□刘紫云郑红腾●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社保费用收缴困难,最根本 的原因是社保基金筹集过程中“国家出资部分”渠道模糊不清,没有形成激励机制。改革应从明晰 国家出资部分入手。●关键词:社保基金筹资渠道●作者单位:刘紫云,江西财经大学计统系;郑 红腾,江西省委党校。一、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改革困难重重。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个 人帐户所有权问题成为社会保险实际工作者所面临的两大难题。国发[1991]33号文件明确 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这对 企业来讲,一改过去劳动保险实为企业保险,减轻企业沉重的职工社会保险包袱,利于企业轻装上 阵,参加市场竞争。对职工个人而言,高度计划经济已转轨市场经济,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了,铁饭 碗打破了,劳动保险不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保险。根据国际惯例,个人只要在参加工作时 ,按基本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倚,工伤、生育、失业 有所依等问题。然而,事与愿违,不仅没有出现人人竞相参加社会保险的局面,反而出现了社会保 险改革步履维艰的状况,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自1992年以来呈逐年下降趋势(1992年为9 4%,1993年为92.4%,1994年为85%),部分省市出现程度不同的赤字。亏损企 业无力交纳社会保险基金;效益欠佳企业滞纳社会保险基金;效益转好企业视缴纳社会保险基金是 “变相平调”、“劫富济贫”,因而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用收缴难!这其中既存在企业 、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相互矛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相互矛盾问题;也存在税制改革后人们 对国家财政与企业、个人所形成的新的利益分配关系认识不清问题;但是最根本问题还是与社会保 险基金筹集过程中“国家出资部分”渠道模糊不清,没有形成激励机制有关。二、改进的办法如何 解决社会保险基金收缴难问题,有人认为只要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与出台,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的法 律性、强制性、权威性,就能够有效解决问题。而我们认为,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强化社会保 险的法律性、权威性、强制性,仅依靠国家、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与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实施是不够 的,还要辅之以经济手段,即赋予社会保险机构经济制裁职能才能奏效。众所周知,社会保险基金 构成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按一定百分比出资,而商业保险、个人储蓄均由劳动者一方出资,二 者比较,社会保险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也正是这个“优越性”赋予了社会保险机构经济制裁职 能。但是,在社会保险运作中其经济制裁职能并未落实,原因何在?我们不妨研究一下社会保险基 金筹集过程中“国家出资部分”的出资渠道。国发[1991]33号文件、国发[1995]6 号文件及附件一、附件二都规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过程中国家出资方式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税前列支;二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发生困难时,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国家出资的第二部分一 目了然,无论企业、个人都能直观感觉到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但是,国家出资的主体部 分还是在税前列支。税前列支缩小了企业上缴财政的税收基数,国家通过让税方式将其出资部分全 部留给企业,企业应该将这笔本应上缴财政的税收作为社会保障基金中国家出资部分及时交给社会 保险机构,以保障企业职工个人物质利益。但是在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制约机 制,不仅这笔钱无法收上来,而且有的企业还拖欠或不缴纳企业本身应出资的部分。企业拖欠或不 缴社会保险基金,实际上多缴了税收,其结果是企业一方面吞噬了应该给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利益 ,另一方面自动放弃了享受国家让税的权力。税前列支这种出资方式泾渭不明,责权不清,建议改 革。首先,计算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税前列支与税后列支差额,这部分差额即为国家原来以让 税方式全部返还给企业的社会保险基金中国家出资份额。其次,为了保证实现国家出资部分对企业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有经济制裁职能作用,可以借助税收渠道将部分资金上缴地方财政(或干脆象 美国一样对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开征社会保险费用),在地方财政设立社会保险费用国家专项基金。 最后,由地方财政每月按时转帐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企业、个人出资部分仍按现行筹集渠道 征集,并由他们定期将这笔资金划拨到企业职工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明晰出资渠道中国家出资部 分。变革国家出资渠道,只是将原来国家出资部分的出资方式变暗补为明贴,并不变更社会保险基 金中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出资比例,这实属换汤不换药行为。但是国家出资部分明朗化了,企业 、个人能够清楚感受到国家对其实行的社会保障。这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蓬勃 、稳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1.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力度。社会保险实际工作者在催缴社 会保险费用时,可以理直气壮地宣传社会保险较商业保险与个人储蓄在基金构成上的优越性,以直 接比较利益的方法刺激企业、个体劳动者踊跃参加社会保险。对于每月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 业,在月末由社会保险机构及时划拨其上缴财政的国家资金份额,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进 入社会统筹基金。对于拖延支付的企业,在月末划拨时酌情扣发,差额部分由企业补齐,分别进入 职工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社会保险部门将扣发企业的国家出资部分直接进入社会统筹。对于拒绝 缴费的企业,其上缴财政的国家出资部分仍通过税收渠道单列征集,月末社会保险机构不划拨这笔 基金,并处罚企业补足本月应该由国家出资部分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的资金。再拒不执行 者,职合工商、税务、司法和地方政府强制执行。变更社会保险费用中国家出资渠道,将社会保险 机构的经济制裁职能落到实处,从而增强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力度,激励企业、个体劳动者自觉 地积极按时交费。2.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改革十几年来,国家以让税方式 为全国人民提供了多少社会保险基金总额,难有一个机构能迅速、及时、准确地回答。利用税务、 财政部门的配合,将国家出资基金通过税收方式上缴财政,然后再通过财政转帐给社会保险机构, 这样形成了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出资部分的收、支两条清晰的流通渠道。从税务、财政部门可以直接 汇总国家出资部分征集总额;从财政、社会保险机构可以直接汇总出国家出资部分的使用总额,从 而清楚反映社会保险费用中国家出资部分基金的运转情况。建议设置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帐薄并由企 业保管,每月交于社会保险机构登记国家出资部分及企业出资额,让企业清楚掌握国家用于企业的 社会保险基金总额以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的总额,做到帐帐相符,出资各方胸中有数。同时,增强基 金透明度,定期向全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用执行结果,从而达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 基金流失、挪用。3.有利于指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改革。为配合城市经济体制改革 ,十几年前我国选择了城市企业职工进行社会保险改革试点。目前,我国公务员辞、退制度已出台 ,按踵而至的将是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改革。科学、规范的企业职工社会保 险基金筹集模式为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改革程序化、标准化奠定了基础,使这部分 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征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全方位、多元化改革。4. 奠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国家统筹基础。社会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它的精髓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这样既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 ,又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自从进行社会保险改革以来,我国已部分完成了国有企业市县级统筹过 渡到省级统筹的过程。其目的是均衡地区内部企业之间的负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但这并不 是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最终目标,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行社会保险费用国家统筹,建 立一个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全方位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改革国家出资渠道, 奠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国家统筹基础。通过税务部门征集的国家出资基金,不必全额返还企业,可以 留下一个适当百分比,参加国家统筹。因此,社会统筹的含义将包括两部分:一是地方统筹;二是 国家统筹。这样不仅能够调剂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体现社会保险在地区之间的公平性、互济性, 而且有利于国家宏观管理,实现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提出的伟大战略目标,让先富起来的发达 地区利用社会保险的社会收入再分配功能有效带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 、帮助贫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渠道改革新思维@刘紫云@郑红腾社保基金,筹资渠道当前我 国社保费用收缴困难,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保基金筹集过程中“国家出资部分”渠道模糊不清,没有 形成激励机制。改革应从明晰国家出资部分入手。加社会保险。对于每月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企业,在月末由社会保险机构及时划拨其上缴财政的国家资金份额,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 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对于拖延支付的企业,在月末划拨时酌情扣发,差额部分由企业补齐,分别进 入职工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社会保险部门将扣发企业的国家出资部分直接进入社会统筹。对于拒 绝缴费的企业,其上缴财政的国家出资部分仍通过税收渠道单列征集,月末社会保险机构不划拨这 笔基金,并处罚企业补足本月应该由国家出资部分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的资金。再拒不执 行者,职合工商、税务、司法和地方政府强制执行。变更社会保险费用中国家出资渠道,将社会保 险机构的经济制裁职能落到实处,从而增强了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力度,激励企业、个体劳动者自 觉地积极按时交费。2.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改革十几年来,国家以让税方式为全国人民提供了多少社会保险基金总额,难有一个机构能迅速、及时、准确地回答。利用税务、财政部门的配合,将国家出资基金通过税收方式上缴财政,然后再通过财政转帐给社会保险机构,这样形成了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出资部分的收、支两条清晰的流通渠道。从税务、财政部门可以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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