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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解答

作者 : 上海财税
Summary by : TsingHua
浏览次数 : 10  词语: 300   出版日期: 九月 30, 19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 营业税。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由于执行中理解不一,上海市地方税务 局以沪地税一(1996)28号文,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作了规定:1.这里的学校和 其他教育机构,除《条例》规定的以外,还包括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和学院。2.这里的教育劳务,是指区、县以上(包括区、县)教 育行政部门文件批准举办的各类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对各种不属于基础性文化教学劳务的,不能享受教育劳务免税优惠。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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