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钓鱼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二条的规定,成立中国钓鱼协会渔具发展委员会。 第二条渔具发展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中国钓鱼协会的统一领导下,促进提高渔具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促进渔具界的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渔具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渔具发展委员会设在北京中国钓鱼协会内。益,共同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假冒伪劣产品。 (五)为渔具厂商利用外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及各种形式的中外渔具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 (六)举办其它有关促进渔具行业发展的各项事宜。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渔具发展委员会职责: (一)开展全国渔具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反映渔具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及应解决的问题。 (二)向全国生产、经营渔具的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增进和密切全国渔具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三)在中国钓鱼协会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全国渔具展销会、国际渔具博览会。 (四)组织经验交流,促进提高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 第三章组织 第五条渔具发展委员会由渔具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科研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团体会员)和人士(个人会员)组成。 第六条渔具发展委员会会员的权利: (一)对中国钓鱼协会在渔具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获得渔具发展委员会的信息和资料。 (三)参加渔具发展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享受渔具发展委员会提供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渔具发展委员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钓鱼协会章程及渔具发展委员会章程。 (二)承担渔具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交纳会费。 第八条渔具发展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主任委员由中国钓鱼协会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名推举产生。 委员会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 第九条渔具发展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渔具发展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三)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消。 (四)讨论有关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渔具发展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各项服务活动收人 (三)赞助和捐赠 (四)其它收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经中国钓鱼协会批准,可向长期从事促进渔具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境外知名人士授予“中国钓鱼协会渔具发展委员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二条本章程自中国钓鱼协会渔具发展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中国钓鱼协会渔具发展委员会章程<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钓鱼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二条的规定,成立中国钓鱼协会渔具发展委员会 。第二条渔具发展委员会的宗旨是:在中国钓鱼协会的统一领导下,促进提高渔具生产技术和产品 质量,促进渔具界的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渔具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三条渔具发展委员会设在北京中国钓鱼协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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