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给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于今年九月联合发出的(94)财税字第053号《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 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明确:为了有利于引进和推广良种,发展优质、高产、高 效农业,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 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文件指出,免税的品种限定在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进口宠物、观赏 物等照章征税。具体免税品种包括: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绵羊、山羊、鸡、其他家禽、其 他活动物,蹲鱼、鳗鱼、鲤鱼、和其他鱼苗,龙虾、大鳌虾、小虾、对虾种苗,蟹和其他甲壳动物 种苗,牡厉(蚝)、扇贝、贻贝、墨鱼、鱿鱼、蜗牛、螺种苗,水生无脊椎动物种苗,种用禽蛋, 牛和动物的精液,以及硬粒小麦、小麦及混合麦、种用玉米、稻谷和其他饲料植物种子等共四十九 种。文件还明确:通知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予以退还。国家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给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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