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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 题的通知

作者 : 交通财会
Summary by : TsingHua
浏览次数 : 16  词语: 300   出版日期: 一月 05, 2006
国税发<2005>196号2005年12月9日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 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 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 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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