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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Summary by : TsingHua
浏览次数 : 29  词语: 300   出版日期: 三月 25, 2006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从2006年1月1日 起提高至1600元。这体现了许多纳税人的要求。本文就这一决定对我国经济不利影响的一个方 面略作分析,并提出现实可行的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法,即简易家庭费用扣除法。个人所得税的费 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对缩小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将产生不利影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尤其 是城乡收入差距。这一现象有目共睹。衡量收入差距的一个主要的国际通用指标就是基尼系数。最 近有专家称,2004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了0.465,并在2005年逼近0.47①。基尼 系数在0.4-0.5表示收入差距过大,0.5以上则表示出现两极分化。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 ,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大。东、中、西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城市居民内部,农村居 民内部,都表现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趋势,而且,这种趋势越来越远离合理的范围。个人所得税 的主要功能就是直接调节收入差距,增加财政收入,为政府在调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和加强宏观调 控等方面有所作为提供一定的财力保证。政府通过建立一套长效的财政转移机制,把富人高收入的 一部分转移给穷人。国家税务部门披露,在税前费用扣除月收入800元的标准下,我国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两亿左右。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绝大部分还远没有达到这一扣除标准。提高 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会使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的因素增加,使我国的二元社会结构进一步 强化,而非走向二元社会结构的统一。纵观全球,世界税收制度发展的大趋势是“低税率,宽税基 ,广覆盖”。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得太高势必背离这一趋势。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 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大,成为政府收入的支柱。个人所得税决不是“富人税”。国家的每个居 民都在平等地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每个居民都有纳税义务。根据每个居民的能 力不同,能力强的居民多纳税,能力弱的居民少纳税,而不是不纳税。所以,基于我国基本国情、 税收制度的发展要求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考虑,本人认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 易过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项扣除而不采用综合扣除法的原因是我国个人所 得税的征管水平不高,对个人收入的了解和控制不够。这导致同等收入的纳税人收入来源单一的负 担比收入来源多元化的要重很多。很多时候家庭成员的收入都是合并在一起使用,如果把家庭视为 一个经济人,多个成员工作的家庭也可以理解为家庭收入来源多元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 扣除不考虑家庭人口因素,这也导致就业人员比重小的家庭的税收负担比就业比重大的家庭也重很 多。这严重背离了个人所得税所应提现的公平税负的原则,我国税法势必要对其进行改革。本文下 面从家庭角度再略作分析并提出改革建议。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我国居民对家庭更是情有独钟。在 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过程中,家庭人口数更是纳税时考虑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一个普通家 庭中,不仅有适龄劳动者,还常常有老人、小孩,没有正式工作的家庭主妇。我国是个人劳动力资 源极其丰富的国家,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选择做家庭主妇的妇女会越来越多。同样收入的双职 工两口之家与双职工三口之家缴纳同样的个人所得税是显失公平的。如果纳税时不考虑家庭人口因 素,同样收入的单一职工之家(妇女为家庭主妇)比双职工两口之家多缴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显失 公平的。如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月收入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3400元(5000元-1 6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85元(3400×15%-125);两个人共有收入5000 时,假设每人2500元,此时,每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元(2500-1600),每 人应纳个人所得税65元(900×10%-25),家庭共纳税130元。同样收入的两个家庭 在纳税时却相差255元,占多纳税家庭应纳税额的66.2%,占少纳税家庭应纳税额的196 %。这引起的不公是如此的严重!为了有效缓解这一状况,本人建议把家庭因素引入我国个人所得 税的费用扣除之中,采用个人所得税简易家庭费用扣除制:即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纳税人可以 选择家庭收入合并申报,计算费用扣除标准时,税前费用扣除额采用家庭人口数乘以税法规定的单 个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简易家庭费用扣除制可以明显减轻不合理的纳税负担。仍按 上面的例子,单一职工之家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会主动选择家庭收入合并申报。这样,其家庭费用扣 除额为3200元(1600×2),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元(5000-3200),应纳 所得税额为155元(1800×10%-25)。家庭少纳个人所得税230元,占原来应纳个 人所得税税额的59.7%。与两口之家的双职工家庭的纳税额相比,应纳税额相差仅为25元( 155-130),不合理的应纳税额差额减少230元(255-25),缩减幅度达90.2 %,基本上消除了不合理的税收负担问题,大大提现了个人所得税公平税负的原则。如果家庭赡养 的老人和抚养的小孩的费用也按税法规定的单个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家庭合并申报的收入中扣 除,这样,简易家庭费用扣除制对减轻不合理的纳税负担的作用是重大作用和意义。简易家庭费用 扣除制易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实际操作。在当前,可将家庭持续稳定的收入合并申报纳税, 不连续的偶然的所得可不纳入合并申报范围,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我国现行的税法体 系中引入简易家庭费用扣除制,既对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没有太大冲击,又能很好实现个人所得税 税负的公平合理。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广博我国社会 结构还呈现城乡二元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将强化这种社会结构,而不是使其趋于统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采用简易家庭费用扣除制,即家庭收入合并纳税申报后,费用扣除额为其家庭人口数乘以税法规定的单个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简易家庭费用扣除制;;费用扣除标准①中共中央宣传理论局.2005理论热点面对面.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5
1.岳树民.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几种模糊认识.北京青年报,2005年9月21日
2.杨森平,秦熠群.稳健财政政策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当代经济研究,2005(6)
3.杨景平,姚颖.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探讨.中国科技信息,2005(2)<蛞准彝シ 延每鄢埔子诟鋈怂盟暗恼魇展芾砗褪导什僮鳌T诘鼻?可将家庭持续稳定的收入合并申报纳税 ,不连续的偶然的所得可不纳入合并申报范围,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我国现行的税法 体系中引入简易家庭费用扣除制,既对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没有太大冲击,又能很好实现个人所得 税税负的公平合理。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广博我国社 会结构还呈现城乡二元性,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将强化这种社会结构,而不是使其趋于 统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采用简易家庭费用扣除制,即家庭收入合并纳税申报后,费 用扣除额为其家庭人口数乘以税法规定的单个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简易家庭费 用扣除制;;费用扣除标准①中共中央宣传理论局.2005理论热点面对面.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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