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民主 ,民主就是“人民统治” ,即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列宁指出“民主是国家形式 ,是国家形态的一种。”① 民主对于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来说 ,具有本质意义。邓小平曾经明确指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②这个论断揭示了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指明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内容之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在我国 ,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执着的追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我党有广泛而强大的号召力 ,主要源于党高扬民主的大旗 ,聚合和团结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 ,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的新历史阶段 ,民主的意义就体现在人民大众组织自身的政治生活的需要上。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大众的政治生活只能选择民主政治的制度形式。同时 ,不断地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探索社会主义民主的新的实现形式和途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建设的 历史经验和教训也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这一点。二毛泽东在我党就如何跳出“兴衰”周期率问题时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 ,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 ,这条新路就是民主。但是 ,可以说至今我们并没有很好解决这个问题。不可否认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在我国城乡出现崭新的基层民主组织的形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它们构成了当代中国基层民主的基本形式。民主基本原则包括平等、选举、监督、多数人决定、公开、法治等方面的内容。但应看到 ,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还有许多不足 ,突出在选举与公开这两个基本原则方面。列宁曾指出 :“民主”要包含两个必要的条件 :第一 ,完全的公开性 ;第二 ,一切职务经过选举 ,领导人自下而上选举产生。选举是民主运行的方式 ,它既是民主化的目标 ,又是民主化的工具。有民主制度就必须有选举制度加以体现。否则 ,民主就会流于空谈。在现实生活中 ,相当一部分选民对选举持漠然态度 ,原因是选举结果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结果都是事先确定的 ,选民只能被动接受 ,没有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热情、激情。并且 ,我国直选程度非常低 ,百姓只能直选村长、居委会主任 ,以及乡县人大代表 ,这与马克思主义民主选举原则的要求差距很大。公开是民主的基本原则的必要条件 ,无公开就无民主 ,无民主就无监督。至今民主监督乏力 ,究其原因 ,关键的因素是我们的重大决策事务未公开 ,人民群众不知情 ,无法实施监督。同时 ,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无力 ,现实生活中举报人屡屡受到打击报复 ,使知情者对举报检举望而生畏。邓小平指出 :“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做得不够 ,实行得不够 ,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 ,努力发扬民主 ,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期坚定不移的目标。”③ 完善民主政治建设 ,已迫不及待。三进入二十一世纪 ,我国综合国力、综合竞争力已跃升至世界前几位 ,人民生活已达总体小康水平 ,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却相对滞后 ,我们的民主政治建设当务之急是在选举和公开方面应有所推进。1.关于选举制度的改革。首先 ,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程序与机制。在选举方式上 ,1953年选举法规定的由选民直选人大代表范围是乡镇 ,1979年选举法将其范围扩大到县。今天 ,应逐步地有条件地调整直接选举的范围 ,根据我国目前实际 ,首先可考虑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大中城市进行直选省市代表的试点。在选举程序上 ,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协商确定等工作 ,及时公布候选人名单及其德、才、绩、体的情况 ,使选民对候选人有较充分的了解和选择。在选举机制上 ,应引入竞争机制 ,候选人的产生方式除组织提名、推荐方式外 ,应有自我报名、自我推荐、公推公选等方式。竞争机制可使对参政、议政有浓厚兴趣 ,并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且个人品质得到公众认可的社会精英脱颖而出 ,使这类人才充分发挥特长。被动当选 ,消极议政 ,既浪费了人才资源 ,又使我们的民主政治水平难以提高。其次 ,改革地方政府领导人的选举制度。a、《选举法》应明确规定代表联名提名在地方政府领导人选举中必须占有一定比例。b、要逐步扩大直选领导人的范围。目前 ,我们只能直选两委(农村村委会与城市居委会)的成员 ,这与列宁强调的一切职务必须经过自下而上的选举产生的观点相差很大 ,也与推进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政治制度的文明不相吻合 ,而选举制度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和核心问题。因此 ,我国选举的范围 ,应由直选两委扩大到直选乡镇领导 ,甚至县级领导 ,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 ,自下而上逐步扩大 ,最终做到用选举制逐步取代组织委任制。2.尽快制定《公开法》、《举报法》 ,让人民切实监督政府。完全的公开性是民主的基本原则和必要的条件 ,没有公开性谈民主制是十分可笑的。有了公开 ,才能知情 ,知情是参与和监督的前提。近年来 ,我国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与企业推行四个公开(政务、财务、村务、厂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推行的广度、深度还不够 ,许多地方还处于口头形式上 ,且随意性大 ,公开的内容与要求相差大 ,重大的事权、财权、人权的决策与运作等重点内容都没有公开 ,依旧是“暗箱操作”。权力运作缺乏透明度 ,就必然得不到有效的监督 ,监督乏力是腐败产生并泛滥的根本性原因。我们建议 :应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公开法》。《公开法》不仅要明确我国城乡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推行公开 ,以及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等 ,而且要对推行“公开”不力的单位及领导人追究责任 ,以及由什么机构负责查处等 ,都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使该法不仅具有法律权威性、强制性 ,且具备可操作性。在目前民主监督的实践中 ,举报人屡遭打击报复现象十分普遍 ,有的此类事件非常典型。例如河南南阳伏牛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丁某为代表的400多人举报厂长唐学林腐败导致亏损严重 ,1992年举报到2002年5月 ,历时10年才告倒腐败分子 ,但告状职工至今仍无班可上 ,被新领导晾在一边 ,成为下岗职工。又如贵州息烽烟草专卖局女职工刘某 ,1994年因举报单位领导违法违纪的问题 ,受到残酷打击报复 ,同年职务被免 ,工作被停 ,工资被扣 ,夫妻被迫离婚 ,上访至今她的问题依旧未解决。以上事例触目惊心 ,让人不寒而栗 ,法律不能有效保护举报人 ,就使得人们对举报望而生畏 ,导致民主监督不力。为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需要早日出台《举报法》。目前 ,我国虽制定《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几个中央有关部门的文件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但由于文件的权威性不够 ,加之规定过于原则 ,缺乏操作性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故出台一部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的《举报法》已迫不及待。《举报法》对于什么属于打击报复 ,有关部门怎样认定打击报复 ,打击报复的用人单位和责任人负什么责任 ,举报人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护措施等 ,均应有具体规定 ,以便切实可行。同时 ,可考虑由于举报人的举报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 ,应按一定比例给予经济奖励 ,以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只有这样 ,才能使监督无处不在 ,无时不在 ,形成强大的人民监督机制 ,才能彻底清除官僚腐败完善选举与公开民主原则@马安林$中共遵义市委党校!副校长
@罗祥辉$中共遵义市委党校!副教授①《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68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76页差大 ,重大的事权、财权、人权的决策与运作等重点内容都没有公开 ,依旧是“暗箱操作”。权力运作缺乏透明度 ,就必然得不到有效的监督 ,监督乏力是腐败产生并泛滥的根本性原因。我们建议 :应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公开法》。《公开法》不仅要明确我国城乡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推行公开 ,以及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等 ,而且要对推行“公开”不力的单位及领导人追究责任 ,以及由什么机构负责查处等 ,都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使该法不仅具有法律权威性、强制性 ,且具备可操作性。在目前民主监督的实践中 ,举报人屡遭打击报复现象十分普遍 ,有的此类事件非常典型。例如河南南阳伏牛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丁某为代表的400多人举报厂长唐学林腐败导致亏损严重 ,1992年举报到2002年5月 ,历时10年才告倒腐败分子 ,但告状职工至今仍无班可上 ,被新领导晾在一边 ,成为下岗职工。又如贵州息烽烟草专卖局女职工刘某 ,1994年因举报单位领导违法违纪的问题 ,受到残酷打击报复 ,同年职务被免 ,工作被停 ,工资被扣 ,夫妻被迫离婚 ,上访至今她的问题依旧未解决。以上事例触目惊心 ,让人不寒而栗 ,法律不能有效保护举报人 ,就使得人们对举报望而生畏 ,导致民主监督不力。为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 ,需要早日出台《举报法》。目前 ,我国虽制定《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几个中央有关部门的文件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但由于文件的权威性不够 ,加之规定过于原则 ,缺乏操作性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故出台一部具有权威性、可操作性的《举报法》已迫不及待。《举报法》对于什么属于打击报复 ,有关部门怎样认定打击报复 ,打击报复的用人单位和责任人负什么责任 ,举报人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护措施等 ,均应有具体规定 ,以便切实可行。同时 ,可考虑由于举报人的举报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的 ,应按一定比例给予经济奖励 ,以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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