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全面实行“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一、对出口企业和地方财政的影响(一)从整 体上来看,对出口企业的影响是有利的。首先,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货物应退税 款在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计征入库,减少了资金占用,有利于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其 次,生产企业也不必负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利于增强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再次,出口货物 退税相对及时,减少了企业财务费用,有利于企业生产资金的循环与周转。(二)“免、抵”调库 与退税指标挂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财政利益,减少了地方在增值税上的财政分成。另外,“免 、抵”调库不及时以及手续繁琐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及时性。二、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实行 “免、抵、退”税办法后,出口企业将骗税手段由原来的退税环节前移到征收环节。有些不法出口 企业利用尽量增大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以达到出口骗税的目的。针对这些容易出现的骗税问题,建 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深入调查掌握该企业的产品种类及所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认 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看是否存在假入库、真抵扣的问题。(二)审核出口企业的“原 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账户,并与实际相核对,看是否存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 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三)审核是否存在将购进的货物、外购动力、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 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问题。(四)审核进项发票的抵扣联有无购进固定资产抵扣 进项税和扩大运费范围、虚开运输发票的问题。(五)审核出口企业自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看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的问题,以预防出口骗税案件的产生。(责任编辑:王平)“免、抵、退”税有关政策的分析@王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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