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市场增值税的制度规定与现状关于期货市场增值税的处理,税法上仅规定货物期货(包括商 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为此,国家税务总局199 4年规定,期货市场增值税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计税价格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之 后,财政部又于1997年规定,企业因合约到期未平仓而履行实物交割时,应依据期货经纪机构 或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及有关单据,先按结算价对冲平仓,计算平仓盈亏。然后,空头方企业提交 实物交割仓单,并按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头方企业即按结算价支付实物交割款。这些制 度规定了我国现行期货市场增值税的计税原则和方法。目前,在期货市场增值税处理上,上海期货 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是分别按各自交易特点及习惯处理实物交割环节增值税 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增值税的处理方法是,交易所直接介入增值税流转过程并参与增值税处理,即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实物交割过程中充当买方的卖方及卖方的买方这一假想特殊角色,直接参与增值 税处理。该处理方法的核心是,由卖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销售”给交易所,交易所 通过交割实物配对,将货物“销售”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买方会员。具体流程见图。郑州商 品交易所增值税处理方法最大的特点是,当地国税机关在交易所大厅设点,各会员在当地国税机关 开立增值税登记号,客户实物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均通过会员转开。具体流程见图。大连 商品交易所增值税处理方法最大的特点是,在实物交割时由实际卖出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买 进方,交易所不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在双方会员履约的情况下,交易所只是监督合 约的履行,不作为买方的卖方或卖方的买方参与实物交割。只是在交割违约的情况下,交易所才作 为买方的卖方或卖方的买方参与交割。具体流程见图。二、期货市场增值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期货 市场的影响期货市场增值税运行的几年中,虽然运转基本正常,但也存在一些不利于期货市场健康 发展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增值税的制度规定与期货市场结算制度的缺陷,影响了期货市场规范化发 展。具体表现在:(一)纳税人认定缺乏制度依据,导致期货市场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和方法各 异,造成了期货市场增值税处理混乱,影响了期货市场规范、统一发展目前,我国期货市场课征增 值税是作为特殊项目予以规定的,在税法上仅规定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 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至于纳税人及其他要素,税法没有作特殊规定。为此,上 海、大连、郑州3家交易所及其所在地国税机关根据增值税的一般规定,将客户、会员、交易所三 者均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大连商品交易所根据增值税的一般规定,在实物交割环节认定卖方 客户和买方客户为增值税纳税人;郑州商品交易所仅认定会员为纳税人,且当地国税机关在交割大 厅设点代为开具和监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期货交易所与郑州商品交易所的认定标准类似。上海 期货交易所认定纳税人的出发点,在于保障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但却违背了纳税人认定的最基本 原则,即是否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方法虽符合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的基本原 则,但缺乏对交易过程中增值税“税差”的控制;郑州商品交易所纳税人认定及特殊的增值税监控 机制虽能保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和税款的及时入库,同样违背了纳税人认定原则,并将异地增值 税纳入了交易所所在地。事实上,会员和交易所在一般情况下不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且期货 经纪公司在期货市场中仅仅是提供期货交易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交易所也只是提供期货交易场所 的自律性法人,均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的基本条件。只有在会员、客户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期 货经纪公司才有代为履约的义务,如当买方会员违约时,交易所将垫付货款给卖方先行履约,然后 将购进的货物进行拍卖。此时,交易所才发生销售行为。因此,只有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才可将交 易所视为增值税纳税人。正因为3家交易所增值税纳税人认定不统一,使得同一会员或经纪公司面 对3种不同的增值税处理办法,加大了期货经纪公司增值税处理的复杂性及难度,不利于期货市场 增值税处理的规范、统一。(二)含税结算价各异,税额及“税差”大小不一,违背了增值税中性 原则,影响了期货投资者的积极性从期货交易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个期货合约从挂牌交易到结束交 易,其时间跨度一般为数月甚至1年,在这期间合约要经历数次买进和卖出,由此产生相应的平仓 盈亏者,直到最后交易日产生实物交割者,形成交割结算价。由于实行含税结算制度,故而造成平 仓盈亏者和实物交割者税收负担不公的问题。具体而言,在交易阶段,平仓盈亏者其盈利部分既包 含赚取的价差,也包含因增值而产生的应缴增值税税额;平仓盈亏者亏损额中也包含了损失的价差 和因减值而产生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在交割阶段,现行规则规定实物交割双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价格是实物交割结算价,而交割结算价的内涵,在3家交易所是不同的:大连商品交易所采用 最后交易日按交割月份所有交易日结算价加权平均价为结算价;郑州商品交易所采用滚动交割方式 ,进入交割月份可在任何交易日进行交割,通知日的结算价即为交割结算价;上海期货交易所则采 用最后交易日结算价为交割结算价。由于这3种交割结算价的时间取值方法不同,由此计算的增值 税税额也不同。事实上,在期货交易过程中,交割双方并不像现货市场买卖双方那样直接以唯一的 成交价格来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交割双方在最后交易日面临3个价格选择:买方 成交价、卖方成交价和交割结算价。各交易所一般采用交割结算价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使之更接 近于现货价格,但是交割双方的实际交割成本被覆盖,并产生交割者的实际税负与应负税额不一致 的问题。同时,由于交割结算价与成交价存在一定差额,其所对应的增值税“税差”由交割双方承 担。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其结算制度是根据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的,增值税计算及发票开 具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不考虑涨跌停板和一切交易费用因素,假设交易所在某交易日发生了一笔 期货交易,该交易在甲、乙、丙3个会员间进行,该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交易阶段的 情况是:甲卖出1手,价格7000元/手;乙买进1手,价格7000元/手;乙卖出1手,价 格9000元/手;丙买入1手,价格9000元/手;当日结算价8000元/手。根据“逐日 盯市无负债”结算制,当日收市后甲、乙、丙各方盈亏情况如下表: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1 )由于实行含税结算盈亏,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盈利者期货合约的增值部分未纳增值税,交易亏损 者期货合约的负债部分未享受增值税抵扣,因此造成各交易者税负不公。如乙的盈利中包含了他该 缴纳的290.60元的增值税,甲、丙的亏损中也包含了他们可抵扣的145.30元的增值税 ,这就使得交易盈利者不仅赢得了价差还得到了“税差”,亏损者在亏掉价差的同时又失去了“税差”。(2)在交割阶段,假设最后交割的双方是甲、丙,交割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结算价)为8000元/手,甲、丙交割货款分别为8000元,各自按此应计征的销项和进项税款为:8000÷(1+17%)×17% =1162.39元,但是若按甲、丙原始成交价计算的销项(或进项)税款应该是:甲为7000÷(1+17%)×17%= 1017.09元;丙为8000÷(1+17%)×17%=1162.39元。两者分别相差1 45.30元,也就是说按现行的含税结算方法,在交割阶段,甲方多承担销项税额145.30 元,丙方少抵扣进项税额145.30元,双方合计多承担税收290.60元,也就是交易阶段 被平仓盈利者赚取的“税差”部分。值得注意的是,最后交割结算价可能出现几种情况:(1)如 果交易过程中,甲卖出成交价每手7000元<其中价=7000÷(1+17%)=5982.9元,税=7000÷(1+17%)×17%=1017.09元>,丙买入成交价9000元,其中价为7692.31元,税为1307.6 9元。(2)当日收市后结算价每手8000元,当日结盈亏情况,甲、丙各亏1000元,其中 价为854.70元,税为145.30元,最后交易日还可能出现两种情况。A.最后交易日结 算价6000元,甲、丙按此价结算盈亏(8000元-6000元)。甲盈利2000元,其中 价为1709.40元,税为290.60元;丙亏损2000元,其中价为1709.40元, 税为290.60元。交易阶段:甲累计盈利1000元。丙累计亏损:3000元,其中价为2 564.10元,税为435.90元。交割阶段:甲以6000元卖出货物,与成交价7000 元相比,交割阶段亏损1000元,与交易中盈利1000元正好盈亏相抵。甲按6000元货款 缴销项税额871.79元,与成交价7000元的销项税额1017.09元相比,赚取“税差 ”145.30元。而丙交易累计亏损3000元,在交割阶段以6000元买入货款,交割中盈 利3000元,交易阶段盈亏与交割阶段的盈亏互相抵销,丙按6000元可抵进项税额871. 79元,与9000元的进项税额1307.69元相比,少抵扣435.90元,多负担了“税 差”。B.最后交易日结算价10000元,其中价为8547.01元,税为1452.99, 甲按此价结算,亏损2000元,丙盈利2000元。甲交易阶段累计亏损3000元,交割阶段 盈利3000元,多缴销项税额435.90元,多负担了“税差”。丙交易过程累计盈利100 0元,交割过程亏损1000元。10000元货款可抵扣1452.99元,与9000元的进 项税额1307.69元相比,多抵扣145.30元,由此赚取了“税差”。可见,按最后交易 日的结算价计征增值税,从总体上看交易所应纳增值税为零(上海交易所),但买卖双方实际买入、卖出价与最后交易日结算价之间存在的差额,造成买卖双方应纳增值税
More summaries about the 我国期货市场增值税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