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一员的回族,人数居全国人口第四位,在全国 95%以上的县级地区都有回族居住。由于回族源形成的迥异、伊斯兰教的影响、地理分布的格局、 性格习俗的特点,使回族的婚姻观呈现出与其他民族泅然不同的特色,其核心为:严格恪守伊斯兰教规。绵延千百年,世代相沿袭,迄今在广大回民中间已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婚姻观。回族认为,婚姻是构成 家族,产生亲族的基础。成年男女因需要结婚是“瓦直卜”(当然),为繁衍子孙而结婚是“逊奈 ”(圣行)。因此,主张回族穆斯林男女都要结婚,反对终身不娶、不嫁的独身主义。20世纪8 0年代当西方“独身主义”之风刮得中国大地沸沸扬扬之时,虔诚的穆斯林信徒丝毫未受到影响, 就是例证。探本溯源,回族婚姻的这一态度,主要是受到了伊斯兰教的影响。《古兰经》明确规定 “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他从你们同类中为你们 创造配偶。”穆罕默德也说过:“有婚娶能力者应当结婚。”甚至认为谁不服从他的言行,就是违 背他,“我是你们中最敬畏、最害怕真主的人,但我封斋、我开斋、我礼拜、我睡觉、我还娶妻。谁违背我的圣行,谁便不是我的教民。”回族从形成至现在,始终反对禁欲,反对绝欲,反对终生独身。穆斯林当中没有“出家”的僧侣。无 论是阿訇,还是一般穆斯林,一般都要结婚成家。但这也不是绝对的,也有不求婚配的现象,伊斯 兰教中的嘎得林耶门宦的教主或迁居拱北居住静修的人,过去有终身不娶的教俗,其中有一条教规就是“戒色”,即割断红尘,不娶妻室。但这毕竟是极特殊的情况。回族对婚姻条件看得很重,要求男女双方必须都是穆斯林。尤其是在回民聚居区,这种择偶的基本条 件至今仍在严格烙守。而在不同区域,对于个别或极少数与非穆斯林婚配的,一般要先商议条件, 要求非穆斯林一方“进教”,即皈依伊斯兰教,或愿意接受并遵守回族的风俗习惯,才能正式确定 婚姻关系(通常情况下男方为穆斯林,女方为非穆斯林)在结婚时,还要由阿匐主持举行“进教” 仪式。《古兰经》中明确规定:“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他们信道……你们不要把自己 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至他们信道。”不仅如此,即使在穆斯林内部婚配,也有许多传统 的条件,一是看教门,即是否真正信奉伊斯兰教,是否言行一致;二是看根基,主要看所选择配偶的家庭的家风是否是正派人家;三是看贫富是否过于悬殊,因为贫富过于悬殊,不利于婚后家庭的稳定。回族还严禁血亲、近亲之间的结婚。这种文明的婚姻习俗是受到伊斯兰教的影响。在伊斯兰教创立前 ,阿拉伯人的血缘关系非常混乱,血亲、近亲结婚现象普遍存在。伊斯兰教创立后,此现象得到禁 止。《古兰经》中指出:“你们不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 ,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姨母、侄女 、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的不受处罚。”回族还十分注重婚姻道德。除了婚姻生活中的性行为外,回族反对一切没有“尼卡哈”的性行为。视 乱伦、卖淫。嫖娼、强奸等为“哈拉目”(罪行)。《古兰经》规定,对于连奴婢都娶不起的信士 ,也不能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而是要极力保持贞操,到经济情况好转了再娶妻。贞操观是回族性 道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古兰经》在多处都告诫穆斯林不论是自由人还是奴隶,不论是曾以物配 主者还是曾受天经者,只要他们符合“信道、贞洁、没有情人”这三个条件,都可以成为穆斯林的 合法配偶。即使结婚后,仍然要保持贞操,并再三警告说:“你们不要接近私通,因为私通确是下 流的事,这行径真恶劣!”奸淫会使男女产生苟且心理,偏离端庄的伊斯兰道路,致使家庭失和, 夫妻失信,伤风败俗,道德衰落,更为严重的是影响到后代,波及社会。对于在性行为方面违背主 命的信士的处置问题,《古兰经》规定:“你们的妇女,若做丑事,你们当在你们的男人中寻求四 个人作见证;如果他们已作见证,你们就应当把她们拘留在家里,直到她们死亡,或真主为她们开 辟一条出路。你们的男人若做丑事,你们应当责备他们俩;如果他们俩悔罪自新,你们就原谅他们 俩。”“淫妇和奸夫,你们应当各打一百鞭……奸夫只得娶淫妇,或娶多神教徒;淫妇只得嫁奸夫 ,或嫁多神教徒,信道者不得娶她。”这一教规,明显地留有7世纪阿拉伯社会维护夫权的痕迹,但在规范人们的性行为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回民对离婚也比较慎重,男女一旦结合,很少离异。他们把婚姻看成是宗教范围内的一种社会契约。 他与她结为夫妻完全是主的安排,人只不过是遵行主的旨意罢了,既然两人已经奉主命定下了这桩 契约,就不可能轻易毁约。婚姻中如果产生矛盾,双方所持的态度,首先是忍耐,《古兰经》启示 道:“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么,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真主在 那件事中安置了许多福利。”回族一般都注意言行,不轻易说有伤夫妻感情的话,不轻易做有伤夫 妻感情的事,尽力善待自己的伴侣。其次是主张调解,反对视婚姻为儿戏的作风,认为夫妻之间产 生一些矛盾是很正常的,不能因此而轻率离婚。进行调解是回族人民普遍认可的。《古兰经》指出 :“如果你们怕夫妻不睦,那么,你们当从他们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证人,如果两个公证人欲加以 和解,那么,真主必使家庭和睦。”遵照教规,调解人可以是亲戚,也可以请阿匐或有威望的长者 进行劝说,如果劝说实在无效,方可允许离婚。离婚后,妇女不得马卜改嫁,必须以三次月经的期 限为“待婚期”,其意义在于:第一,观察离婚妇女是否有身孕,如果已经怀孕,前夫必须从精神 上物质上给予帮助,直到孩子断乳为止。第二,在待婚期内,双方如果有悔过之意,还可以破镜重 圆,重新复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回族不把男女有无生育能力作为离婚的条件,他们认为子嗣是真主所定。至于因患有某种疾病不能生育者,理应关心照料,又怎能抛弃呢?一个回族家庭破裂了,在众人的监督之下,各自分得应得的一份财产,互道平安,两处生活,不许再 居于一室。否则,被认为是“哈拉目”。但是,丈夫有义务照顾好前妻和子女的生活,直到她改嫁和孩子成年;妻子有义务抚育正在哺乳期的孩子。回族支持寡妇改嫁,去过新的生活。同时,鼓励男子要依礼向寡妇求婚,在她们“待婚期满的时候, 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理行为,对于你们毫无罪过。”因为,伊斯兰教禁止重聘礼,向寡妇求婚,基本 上不存在经济问题,程序也较为简单,所以要抓紧时间,抢在他人之前。民间流行的“叼寡妇”的说法,恐怕指的就是这层意思。由上述我们看到:伊斯兰教在回族婚姻观的形成中,起了主导作用。那么,这种主导作用又是怎样得到族内成员认同的呢?这里边的因素盘根错节。经过缕析,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 历史的因素 唐宋元三代,回族无论在经济方面还是政治方面,都属于比较优越的、主动的或自由的地位。他们在 中国自己的聚居区内不仅可以自由地保持伊斯兰教的信仰,而且还遵行着伊斯兰教的伦理道德准则和规范。回族先民门多年前从阿拉伯国家刚来中国时,他们中大多数是商人,在长安、广州等城市经营香料、珠宝等奢侈 品,他们向皇帝和朝廷进贡了许多珍宝和名贵特产,得到朝廷的赏识,给他们优厚的待遇。据当时 摩洛哥旅行家伊本·白图泰说:“中国的每个城市里都有穆斯林的聚居区,他们有自己的礼拜寺, 他们受到尊重。”当时的情况的确如此。政府以博大的胸怀接受了回族先民带来的伊斯兰教,允许 他们保留自己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并且允许他们娶中国女子为妻。伊斯兰文化在努力保持原汁 原味的基础上,吸收了中国本土文化的养分,在婚姻方面,儒家思想宣扬的“妇女贞洁,从一而终 ”观与伊斯兰教规中的贞操观一拍即合,加之中国妇女一直深受中国封建礼教的束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婚姻观念根深蒂固,所以当汉族妇女嫁给回族先民后,极其自觉地遵从了伊斯兰教的风俗习惯。明清时期,朝廷对回族的政策与唐宋元有了完全的不同。他们一方面对那些为朝廷立过功的回族人封 以高官,另一方面对整个回族族体却是怀疑、猜忌和防范。由于害怕回族集结起来反抗,朝廷对回 族采取了怀柔政策。例如,朝廷颁布一些法令和规定,表示尊重伊斯兰教,下令各地不准阻挠回族 穆斯林往来经商,任命一些回族官吏,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等等。但与此同时,朝廷出于“未闻以 夷狄居中国治天下者”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对回族阿旬的世俗权力加以限制。不仅如此,朝廷还强 迫回族迁往一些指定的边疆地区屯垦,命令穆斯林采用汉族姓名,采取尽量缩小伊斯兰教影响的种 种防范措施,穆斯林开始受到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的歧视。当时穆斯林被作为色目人的一种,明朝 法律明确规定色目人不得自相婚配,否则要受到“男为奴,女为婢”的重罚。在朝廷的这种政策下 ,回族穆斯林没有服从,反而采取了关闭对外族(非穆斯林)通婚联姻的大门,实施民族内婚制的 手段。与此同时,穆斯林堕人了生存的低谷,整体失落,部分消亡。在这种逆境下,支持回族生存 下去的惟一的精神支柱就是伊斯兰教,它成为回回之间联系民族情感的纽带,凭借共同的信仰── 伊斯兰教,穆斯林找到了认同感与归属感,他们加强了内部团结,共同反抗民族压迫和宗教歧视,以求得本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废除了一切民族歧视、压迫制度,使广大回族穆斯林获得了政治和经济上的解放,回族群众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得到了充分的自由与尊重。 伊斯兰教的道德因素 伊斯兰教道德是伊斯兰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一种宗教道德,它在伊斯兰教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 位。伊斯兰教的创始人穆罕默德说得很明白:“道德之于宗教,犹如精神之于身体。”他还说:“ 我是被派遣来完成道德的。”这是不是穆罕默德亲口所言,还有待核实,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搜 集和整理“圣训”时一部分伊斯兰教人土的看法。类似的著述和言论屡见不鲜。法国的社会学家葛斯塔夫·勒本在《阿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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